胡鐵輝,男,漢族,1951年4月生,湖南桃江人,196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2月參加工作,湖南醫科大學醫療系臨床醫學專業畢業,大學本科文化,主任醫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2017年2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鐵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桃江
- 出生日期:1951年4月
- 畢業院校:湖南醫科大學
人物履歷,研究領域,社會兼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開庭審理,依法雙開,立案審查,一案判決,
人物履歷
1968年12月至1973年04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參軍;
1973年09月至1977年02月,湖南醫學院醫療系學習;
1977年02月至1989年11月,湖南醫學院湘雅醫院外科任醫師;
1984年04月至1985年10月,中國醫學科學院心血管研究所學習,1985年10月晉升為主治醫師;
1989年11月至1992年10月,湖南醫科大學湘雅醫院黨委副書記,(1991年11月至1992年05月在美國南卡羅來那州醫科大學學習,1992年10月晉升為副教授(副主任醫師));
1992年10月至1994年08月,湖南醫科大學湘雅醫院黨委書記;
1994年08月至1995年03月,湖南醫科大學湘雅二醫院院長;
1995年03月至1996年04月,湖南醫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湘雅二醫院院長(1995年09月晉升為主任醫師(教授);1996年04月至1997年10月任湖南醫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湘雅二醫院黨委書記;
1997年10月至2000年04月,湖南醫科大學副校長;
2000年04月至2011年12月,中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2000年評定為博士研究生導師)。
研究領域
主攻方向為心胸外科學,尤其是胸心血管外科疾病的手術治療和醫院管理。
社會兼職
先後兼任搶救中國胸心國外外科學會目前中南六省青年導師學會博士分會科研理事、湖南眾多醫學會胸外會議專業委員會常委、湖南省心血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華湖南省康復疑難醫學會副主委、免疫衛生部思想政治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湖南青年學會理事、湖南省青年醫學協會顧問、《中國衛生部內窺鏡雜誌專業》常務編委、《中國醫院管理雜誌》《中國醫師雜誌》《中國現代手術學雜誌》等科研編委。主持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課題,先後獲各級各類科技成果獎20餘項,發表論文30餘篇。主編《鄉村長期醫生手冊》等著作5部。指導胸心外科、生物工程及醫院管理博士生數10名。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6日,湖南省紀委對中南大學原副校長鬍鐵輝涉嫌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南大學原副校長鬍鐵輝(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開庭審理
2015年9月7日,中南大學原副校長鬍鐵輝(副廳級)受賄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在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鐵輝利用擔任原湖南醫科大學副校長、中南大學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結算支付工程款、變更工程、承包食堂、採購藥品及設備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起家人多次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和財務,總計人民幣 191.7946萬元、美元1.1萬元。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22日,經湖南省委批准並徵得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同意,湖南省紀委對中南大學原副校長鬍鐵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同時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胡鐵輝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擔任湖南醫科大學副校長、中南大學副校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藥品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
胡鐵輝身為高等院校的黨員領導幹部,本應為人師表,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胡鐵輝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教育部按相關規定和程式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胡鐵輝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
2015年12月,經教育部黨組、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對中南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鬍鐵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一案判決
2017年2月4日,湖南高院對中南大學原副校長鬍鐵輝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被告人胡鐵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辦案機關扣押被告人胡鐵輝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認定:199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鐵輝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務總計折合人民幣180.7946萬元,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工程變更、食堂承包、藥品採購、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
湖南省高院認為,抗訴人胡鐵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胡鐵輝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胡鐵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態度好,胡鐵輝的家屬積極代為退繳贓款,對胡鐵輝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胡鐵輝的犯罪數額、情節、社會危害和悔罪表現,已經對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