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英(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原四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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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女,壯族,1964年10月生,廣西河池人,在職大學學歷,1984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政協委員會四級調研員。

2021年1月,胡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河池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胡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壯族
  • 籍貫:廣西河池
  • 出生日期:1964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4.10—1986.04 廣西河池地區縣級河池市三旺鄉人民政府計生助理;
1986.04—1987.10 廣西河池地區縣級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幹部;
1987.10—1999.10 廣西河池地區縣級河池市發展計畫局幹部;
1999.10—2002.10 廣西河池地區縣級河池市發展計畫局副局長;
2002.10—2003.01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發展計畫局副局長;
2003.01—2005.08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金城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5.08—2006.03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金城江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06.03—2006.08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金城江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6.08—2006.10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金城江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6.10—2006.12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大副主任、金城江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6.12—2016.04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大副主任;
2016.04—2016.09 廣西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副主席提名人選;
2016.09—2018.06 廣西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副主席;
2018.06—2019.06 廣西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副處級幹部;
2019.06—2020.11 廣西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四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河池市紀委監委對政協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原四級調研員胡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數額較大,涉嫌受賄罪。
胡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為官不廉,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河池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胡英開除黨籍處分;由河池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政協委員會原四級調研員(副處級)胡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河池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胡英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政協委員會原四級調研員(副處級)胡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河池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河池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兼任河池市金城江區城西征地拆遷指揮部副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在參與金城江區城西征地拆遷工作過程中,夥同他人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侵吞公款,數額巨大;結夥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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