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至30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對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翔凌、袁前進、段海光、管榮根等十九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開庭審理,通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對全案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了全面審查、討論,充分考慮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主犯被告人胡翔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沒收個人財產和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