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木榮,男,漢族,1953年9月生,江西南昌人,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曾任景德鎮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三級警監警銜。
2012年6月27日,違紀被查。2012年12月2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計人民幣64萬元。2015年3月23日,景德鎮市中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2017年3月22日,再度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木榮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南昌
- 出生日期:1953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一審宣判,執行變更,二度減刑,
人物履歷
歷任景德鎮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交警支隊支隊長(正縣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2年6月27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檢察院宣布,對景德鎮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交警支隊長鬍木榮涉嫌重大受賄案進行立案偵查。
一審宣判
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於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珠刑初字第203號刑事判決,認定胡木榮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計人民幣6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5年3月23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胡木榮在服刑期間,雖有悔改表現且履行部分財產刑,但其消費偏高且財產刑尚未履行完畢,對其減刑依法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胡木榮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刑罰執行。(減刑後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度減刑
2017年3月22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胡木榮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但其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故對其減刑幅度予以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胡木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刑罰執行。(減刑後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