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叢華

胡叢化,天津新港海關原副關長,曾於1999年被評為第二屆“中國優秀青年衛士”。現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2年4月下旬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胡叢華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叢華
  • 國籍中國
  • 職業:官員
  • 性別:男
  • 原單位:天津新港海關
  • 職務:原副關長
媒體報導,法院查明,減輕處罰,

媒體報導

天津新港海關原副關長鬍叢華涉嫌受賄被公訴
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記者塗銘、李京華)天津新港海關原副關長鬍叢華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記者1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1999年5月至2010年6月間,胡叢華利用擔任天津海關調查局稽查處副處長、天津海關調查局副局長、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的職務便利,在查處多家公司涉嫌走私、逃稅等案件中,為這些公司逃避刑事處罰、得到從輕處理,並幫助一些公司低報價格通關、違規申請設立出口查驗監管場庫。為此,胡叢華先後收受上述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賄賂總計100多萬元及一輛價值30多萬元的轎車。
公訴機關認為,胡叢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

1999年5月至11月間,胡叢華利用擔任天津海關調查局稽查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在查處北京地極通辦公設備公司涉嫌走私的案件中,為該公司逃避刑事處罰及接受該公司業務部經理夏克明舉報其他公司涉嫌走私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及夏克明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和廣州本田雅閣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30萬餘元。
2003年到2010年間,胡叢華利用擔任天津海關調查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受賄86萬元。開庭時,胡叢華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自願認罪,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叢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胡叢華歸案後,自願認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同時揭發檢舉他人涉嫌犯罪,有立功表現,且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本案,依法對胡叢華減輕處罰。法院根據胡叢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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