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傳祥

胡傳祥,男,漢族,1967年5月出生,安徽滁州人,1985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陝西省紀委預防腐敗室主任。

2019年12月10日,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陝西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行賄、貪污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胡傳祥犯行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2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傳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滁州
  • 出生日期:1967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85年10月——1996年06月,在武警安徽總隊服役,歷任戰士、排長、副中隊長、中隊長(其間:1989年09月——1991年07月,在武警合肥指揮學校後勤專業學習);
1996年06月——1997年05月,任武警陝西總隊第三支隊警通中隊中隊長;
1997年05月——2006年10月,在原武警西安軍事檢察院工作,歷任正連職檢察員、副營職檢察員、正營職檢察員、副團職檢察員(其間:1997年09月——2000年07月,在西安政治學院法律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6年10月——2010年09月,任陝西省紀委、陝西省監察廳第二紀檢監察室副處級紀檢監察員;
2010年09月——2011年12月,任漢中市漢台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1年12月——2013年04月,任漢中市紀委副書記(掛職兩年),漢台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兼);
2013年04月——2015年06月,任陝西省紀委、陝西省監察廳、陝西省預防腐敗局預防腐敗室主任(正處級);
2015年06月——2018年01月,任陝西省紀委、陝西省監察廳、陝西省預防腐敗局預防腐敗室主任(副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6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訊息:陝西省紀委原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2月19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陝西省紀委原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傳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拉幫結派、搞小圈子,偽造、銷毀、隱匿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設立豪華私人會所,違規公款送禮,超標準、超範圍公款接待,利用職權為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違反組織紀律,違反規定,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違反規定配備超標車,長期占用公車和他人車輛,違規放貸並獲取高額利息;違反工作紀律,泄露案情,違規私自留存案件線索,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不正確履行職責,作風懶散;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賄賂國家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涉嫌犯罪。
胡傳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毫無敬畏之心,執紀破紀,執紀違紀,將監督執紀權變為送人情、謀私利的工具;利慾薰心,貪得無厭,“亦官亦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頂風違紀,生活奢靡,追求享樂,道德敗壞,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陝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陝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傳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9日上午9時,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紀委原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副廳級)行賄、貪污一案,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該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初至2017年7月,被告人胡傳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3次送給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李炳茂2000萬元,又於2015年至2016年,先後4次送給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西安天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馬小峰500萬元,在李炳茂、馬小峰的違規幫助下,被告人胡傳祥取得了西安天地源楓林意樹30號樓等四座樓位的轉讓權。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傳祥任漢中市漢台區委常委、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將其個人花費合計26.191365萬元以公務開支名義在單位報銷,騙取公共財產,據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傳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2500萬元人民幣現金,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胡傳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務26.191365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應當以行賄罪、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圍繞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隨後從犯罪構成、社會危害性、量刑建議及警示教育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胡傳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並就行賄犯罪的案件定性和貪污數額的認定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胡傳祥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進行宣判。

公開宣判

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陝西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行賄、貪污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胡傳祥犯行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傳祥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李某某(已判刑)、馬某某(已判刑)違規將西安天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置業分公司開發的四棟樓位先後轉讓給其控制的西安鼎盛實業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告人胡傳祥為感謝李某某和馬某某的幫助,自2012年至2017年間,先後13次送給李某某總計2000萬元。2015年至2016年,先後4次送給馬某某總計500萬元。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胡傳祥任漢中市漢台區委常委、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將其個人花費合計26.191365萬元以公務開支名義在單位報銷,騙取公共財物,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傳祥在與西安天地源公司和西安置業分公司開發的樓盤轉讓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兩名國家工作人員總計2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胡傳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胡傳祥具有自首情節,能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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