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刑法原理》是英國學者特納·肯尼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02年。
《肯尼刑法原理》分總則、分則與各罪的定義、司法證明的方式和刑訴程式四編,系統地闡述了犯罪與刑罰的一般原理具體分析了刑法理論的各個方面。該書不僅全面地闡述了英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幾乎所有重要問題,而且深入淺出,言簡意賅,通俗易懂。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肯尼刑法原理
- 外文名稱:Kenny's outlines of criminal law
- 作者:特納·肯尼
- 類別:法學
- 首版時間:1902年
- 字數:563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評價,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包括4個版本的序言、3個附錄、4編(總則、分則各罪的定義、司法證明的方式、刑事訴訟程式),共34章,系統地、全面地、綜合地闡述了普通法、制訂法中的刑法理論的基本原則、罪與刑的規定、刑事訴訟程式以及實踐方面的問題。
作品目錄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編 分則各罪的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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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版序言 第十八版序言 第十九版序言 | 第一章 犯罪與刑法 第一節 犯罪的本質 第二節 刑法在刑事學中的地位 第二章 刑事責任的原則 第一節 普通法上的刑事責任原則 第二節 法定犯罪中的刑事責任原則 第三章 責任的不同形式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錯誤 第三節 醉酒 第四節 強迫 第五節 法律上的特殊人 第四章 預備罪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煽動 第三節 犯罪共謀 第四節 未遂 第五章 犯罪中的共犯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一級主犯 第三節 二級主犯:共犯和幫凶 第四節 事前從犯 第五節 事後從犯 第六節 共犯 第六章 犯罪的分類 第一節 應予起訴罪和簡易審決罪 第二節 重罪與輕罪 | 第七章 殺人罪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正當的殺人 第三節 可免責的殺人 第四節 謀殺罪 第五節 自殺 第六節 非預謀殺人罪 第七節 普通法上重罪殺人的刑罰 第八節 殺嬰罪 第九節 墮胎罪 第八章 非致命性侵犯人身罪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性犯罪 第三節 非性犯罪 第九章 重婚罪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對第一次婚姻的誤信 第三節 證據、懲罰和犯罪等級 第十章 誹謗罪 第一節 通常作為民事侵權行為對待的私人誹謗 第二節 民法和刑法的共同基本原則 第三節 兩種誹謗的微小的區別 第四節 懲罰 第十一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惡意損害 第二節 縱火罪 第十二章 夜盜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一節 夜盜罪 第二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三節 盜竊聖物罪 第十三章 盜竊 第一節 歷史綜述 第二節 法律定義 第三節 占有 第四節 委託 第五節 同意 第六節 “能被盜竊”的物品 第七節 偷竊的犯罪意圖 第八節 刑罰 第九節 故意勒索威嚇 第十節 被盜財產的返還 第十四章 貪污罪 第一節 歷史沿革和定義 第二節 偽造帳目罪 第十五章 欺詐性侵占罪 第一節 被普通法所忽視的受委託人的責任 第二節 1916年《盜竊罪法》第20條的規定 第三節 盜竊罪與欺詐性侵占罪的區別 第四節 欺詐性受委託人 第十六章 普通法中應懲罰的欺騙罪 第一節 欺詐罪 第二節 侵害公共正義的欺詐 第三節 對平民個人所實施的欺詐行為 第十七章 欺詐罪 第一節 1916年《盜竊罪法》第32條的規定 第二節 懲罰 第三節 盜竊罪與欺詐罪的區別 第四節 發還令 第十八章 收受贓物罪 第一節 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規定 第二節 從國外盜竊的財產 第三節 處罰 第十九章 涉及欺詐的其他犯罪 第一節 制定法上的欺詐 第二節 賄賂與貪污 第二十章 偽造罪 第一節 歷史 第二節 定義 第三節 檔案 第四節 印章、印模等 第五節 虛假 第六節 使用虛假檔案 第七節 特殊的偽造罪 第八節 刑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罪 第一節 叛逆 第二節 包庇叛逆 第三節 私自和解 第四節 侵害王權 第五節 背叛 第六節 企圖傷害或驚嚇國王 第七節 煽動叛亂及其他危害國家的犯罪 第八節 侵害公共治安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共謀和勞資糾紛 第一節 共謀 第二節 勞資糾紛 第二十三章 偽證及妨礙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第一節 偽證 第二節 妨礙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違背國際法的犯罪 第一節 海盜 第二節 違背中立 第三節 對大使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流浪罪 第一節 歷史 第二節 遊手好閒與不安分守己的人 第三節 流氓與無賴 第四節 不可救藥的流氓 |
第三編 司法證明的方式 | 第四編 刑事訴訟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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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英國證據規則的嚴格性 第二節 證據證明與推定證明的比較對照 第三節 證據 第二十七章 證據的一般規則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刑、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規則 第二十八章 刑事訴訟中特有的證據規則 第一節 對證明的最低限度要求更高 第二節 傳聞證據規則的特別例外 第三節 被告人的品行 第四節 供認 第五節 證人的能力 第六節 未貼印花的檔案 第七節 從國外取得證據 | 第二十九章 對刑事管轄的限制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時間限制 第三節 領域限制 第三十章 刑事法院 第一節 議會中的女王高等法院 第二節 刑事抗訴法院 第三節 高等法院的王座庭 第四節 巡迴審判法庭 第五節 四季法庭 第六節 驗屍法院 第七節 治安法院(簡易法庭) 第三十一章 簡易程式 第一節 簡易審決法院 第二節 對應予起訴罪的簡易審判 第三節 由陪審團審判的非應予起訴罪 第四節 簡易審決的優點與異例 第五節 自治安法院抗訴 第三十二章 普通程式(一):預備階段 第一節 告發 第二節 逮捕 第三節 羈押候審 第三十三章 普通程式(二):從起訴到判決 第一節 起訴 第二節 傳訊 第三節 抗辯和爭論 第四節 審判和裁決 第五節 判決 第六節 防止執法錯誤 第七節 緩刑與赦免 第三十四章 普通程式(三):拘留和緩刑 第一節 拘留 第二節 緩刑和釋放 | 附錄一 “信貸”的含義 附錄二 關於採納向陪審團出示的有損被告名譽的證據之規則 |
創作背景
此書初版於1902年,初版名稱為《刑法原理》,是作者根據多年講授刑法學的經驗,將其授課講義彙編而成,後經過多次修訂。肯尼在世期間,從1902年第1版至1929年第13版,先後增刪12次。肯尼去世以後,從1933年到1947年再版2次,重印5次,修改較少。從1952年的第16版至19版,則是由肯尼的學生和同事、出庭律師、法學博士塞西爾·特納(Cecil Turner)負責修訂的,並改名為《肯尼刑法原理》。特納在修訂此書時,既保持了原作的風格和特點,又根據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法律的重大發展,作了較多的修改和補充。
作品思想
該書闡述的社會刑法的主要的理論和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法制原則: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因此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法律並要受到法律規定的懲罰的行為。為此又引申出以下原則,即禁止類推、法律不溯及既往,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同一罪行不受第2次起訴。一般認為,對一項罪行宣告無罪或者定罪後就不能對包括在該項罪行中的較輕的罪行再次起訴,但是對於已經受到審判的較輕罪行中包含的較重罪行是否可以起訴,則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關於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作者認為所謂犯罪要件主指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即首先在實施該項行為時具有犯罪的故意,“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因此需要這樣幾個條件:(1)他的行為是自願的;(2)他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3)他預見到行為的危害後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其次還必須有反映犯罪意圖的公開的外在的犯罪的作為或不作為。因為一個人的思想或意圖無論怎樣壞,也不能僅僅因為他的思想或意圖而對他定罪。最後是具有犯罪意圖的犯罪行為還必須有對他人或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所以只有具備這3個條件,才能夠定罪。這裡英國刑法有一個獨到的犯罪構成理論,三點,即認為有時儘管犯罪要件都具備,但犯罪並未得逞,被稱為“未完成罪”,肯尼稱之為“初始罪”。不僅指犯罪的預備,而且包括未遂和中止在內。甚至把煽動,教唆、共謀等也包括在未完成罪之列,原因是人們認為這些罪還沒有達到犯罪者意圖達到的最後目的。作者還闡明了刑事責任理論: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關於犯罪構成的要件以後,就要涉及他的刑事責任問題。一個有責任能力的人在一般情況下要對他的犯罪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但沒有或缺少責任能力的人,或者雖是正常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其中未成年人、精神錯亂是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主要的、有力的辯護理由。其他的辯護理由如酒醉、被迫、自衛。緊急避難、誤解等只能在特定的條件下提出。所以,一般地說來,只有行為人在具有犯意的條件下才能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但隨著工商業,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危險源增加,於是形成了嚴格責任原則,即從事有危險性的行業,造成損害後果,即便沒有犯意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作者還講述了共犯的責任問題,即分為一級主犯(親自實施犯罪者)和二級主犯(教唆或幫助犯罪者)、事前從犯(事先參與策別犯罪者)和事後從犯(事後包庇、窩藏罪犯者),各負不同的刑事責任。至於法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該書很少涉及。
該書在闡述英國實體法的同時,還闡述了刑事訴訟法的一些主要原則和理論問題:(1)無罪推定原則:即在未經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為有罪以前,應推定他是無罪的,是人犯而不是犯人。(2)舉證責任在起訴方: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如果起訴方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是無邪的。(3)證據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點:即在英國法中衡量證據的確鑿程度的標準有兩個,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點;二是蓋然忭超過他方的證據。另外在證據的可采性上,英國法院並不拒絕採納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4)對抗式程式:在英國的刑事訴訟中,起訴方和被告方處於平等的地位,雙方各自提出對自已有利的事實和證據,要求傳訊各自的證人,並進行交叉訊問和辯論。法官只就雙方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裁決,而不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所以英國的檢察官形同虛設。
作品評價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羅樹中:肯尼的刑法理論系統地體現在《肯尼刑法原理》一書中。英國的刑法理論以往均重實體法而輕程式法,在早期的刑法學著作中,通常只以少量篇幅簡單談及刑事訴訟方面的問題。而本書以全書共四編中兩編占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論述程式問題,這是其獨到之處。
出版信息
中文譯本
書名 | 譯者 | 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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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刑法原理 | 王國慶,李啟家 | 華夏山版社 | 1989年 |
作者簡介
特納·肯尼(Courtenay Stanhope Kenny,1847年3月18日—1930年3月18日),英國刑法學家。生於英國約克郡哈利法克斯。早年就讀於劍橋大學唐寧學院,1875年被選為公費研究生。1881年獲律師資格。1885—1888年出任議員。1888—1907年任劍橋大學英國法高級講師。1907—1918年任唐寧講座英國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