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共和國憲法

肯亞共和國憲法是1964年頒布,後經1969年和1982年三次修改,成為現行憲法。憲法規定,肯亞是主權共和國;實行一黨制;國家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有權任免副總統、內閣部長、總檢察長、首席法官、三軍司令和警察總監等。總統和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總統可以國家元首身分向議會發表講話,可宣布緊急狀態、赦免或懲罰罪犯;也可以內閣首腦和議員身分參加議會的一切活動與會議,可對議會討論的任何問題投票。總統可在任何時候解散議會,而後舉行選舉。總統選舉與議員選舉同時舉行,皆由選民直接投票。總統任期與議會相同,一般為5年。

總統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缺位時,可由副總統或內閣指定部長代理總統。憲法在處理行政機構與立法機構之間的關係時,遵循三條原則,即設立堅強有力的全國領導機構並為人民民眾所知,總統和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議會地位至高無上。國民議會是肯亞共和國立法機構。議會對政府事務進行監督,可對政府投不信任票。憲法修正案在二讀和三讀時,全體議員的65%投贊成票(不包括當然議員)始為通過。修正案通過後由總統批准並經政府公布後生效。對一般議案,與會議員的多數贊成即算通過。與某議案有直接金錢利益的議員,對該議案的投票無效。投錯票或參加錯會議均要罰款。總檢察長在議會無權投票,議長有決定票年滿18歲的肯亞公民均可參加競選議員,競選者必須是執政黨黨員並經執政黨批准。國家設有最高法院、抗訴法院和最高伊斯蘭法院,總檢察長負責監督司法事務,是政府最高法律顧問。憲法規定,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論、集會、結社、遷徒的自由;反對奴隸制度和強迫勞動,反對各種形式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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