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貫徹黨和國家以及省、市關於新聞宣傳、文化藝術、廣播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文化工作的具體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把握廣播電視宣傳的正確方向,協調與監督全縣廣播電視社會性的管理工作。
(一)
(二)研究制定全縣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植具有地方特色與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全縣重大文藝活動的組織安排。
(四)統一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大力發展校園文化、企業文化、家庭文化、村鎮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組織協調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推進城鄉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推動少年兒童文化事業的發展,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五)統一管理全縣文物事業,做好文物的發掘、徵集、保護和利用,積極發揮紀念館和文物景點的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陣地作用。
(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負責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稽查,負責音像製品的管理和市場稽查,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和稽查,負責其他文化市場的管理和稽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新聞出版、著作權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縣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細則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發行及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和電子出版物的管理稽查和“掃黃打非”工作。
(七)統一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各類圖書館(室)的業務建設,提高圖書利用率,推進圖書館事業的網路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八)統一管理全縣電影事業,指導全縣城鄉電影的發行、放映。
(九)審核並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全縣廣播電視台、站(室)的建立、撤銷;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年檢的技術監測。
(十)負責全縣有線電視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立和節目收錄事項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做好文化、廣播電視系統的組織人事、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十二)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省、市、縣撥給的文化、廣播電視專項經費,逐步加強和完善文化、廣播電視設施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研究制定全縣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植具有地方特色與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全縣重大文藝活動的組織安排。
(四)統一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大力發展校園文化、企業文化、家庭文化、村鎮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組織協調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推進城鄉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推動少年兒童文化事業的發展,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五)統一管理全縣文物事業,做好文物的發掘、徵集、保護和利用,積極發揮紀念館和文物景點的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陣地作用。
(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負責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稽查,負責音像製品的管理和市場稽查,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和稽查,負責其他文化市場的管理和稽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新聞出版、著作權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縣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細則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發行及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和電子出版物的管理稽查和“掃黃打非”工作。
(七)統一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各類圖書館(室)的業務建設,提高圖書利用率,推進圖書館事業的網路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八)統一管理全縣電影事業,指導全縣城鄉電影的發行、放映。
(九)審核並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全縣廣播電視台、站(室)的建立、撤銷;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年檢的技術監測。
(十)負責全縣有線電視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立和節目收錄事項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做好文化、廣播電視系統的組織人事、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十二)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省、市、縣撥給的文化、廣播電視專項經費,逐步加強和完善文化、廣播電視設施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