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財產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權的定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看出,股東享有兩種權利: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因此,在我國,人們通常將股東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統稱為股權。
股權產生之後,股權轉讓市場也隨之形成。股權轉讓市場有上市股權轉讓市場和非上市股權轉讓市場之分。上市股權轉讓要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但非上市股權轉讓由於股權屬性界定不清,目前處於稅收政策缺位狀態。
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繫。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