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案權就是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
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
1、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