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公證書

股東大會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真實性、合法性時使用的證明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東大會公證書
  • 類型:證明文書
  •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29日
股東大會公證書製作依據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著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述事項作出公告。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么;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僅。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根據:1994年6月30日法務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公司法)為企業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證服務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公證機關對股東大會進行公證可參照對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公證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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