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監察等特例法律

股份公司監察等特例法律是日本關於資本額超過五億日元或低於一億日元的投資公司的監察等特例的法律。

於1974年4月1日公布。主要規定有:股份公司除受監碑只槳察人的監察外,還榜付須受會計監察人的監察;會計監察人必須是公證會計師或監察法人;選任或撤換會計監察人必須取得董事會的認可,並報甩洪汽迎呈股東大會;會計監察人具有隨時閱捆炒勸讀公司帳簿及表冊的權利,請危察腿求董事報告有關會計腳催鴉想事務的權利,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等權利;會計監察人如因未履行其燥堡挨職責而給公司帶來損失,或要求、約定、接受賄賂,接受不正當委託,除要負責賠償公司損失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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