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副院長肖雲良,因涉嫌貪污、受賄152萬餘元被提起公訴。2008年4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8年7月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十八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二十四萬元個人財產。
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間,肖雲良利用擔任朝陽醫院副院長及醫德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醫院財務、後勤、物資、基建等職務便利,以支付設計、製作費和支付房租的虛假名義,用偽造的發票進行平賬等手段或重複支付工程款的手段,將醫院及醫德林公司公款42萬餘元據為己有;收受合作單位北京京棉紡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醫院給予的一輛價值29萬餘元的帕薩特轎車,並為該醫院提供幫助。
2006年5月,肖雲良向與朝陽醫院有業務關係的醫藥公司人員索要80萬元,用於個人使用。
案發後,檢察機關已追繳21萬餘元人民幣、5萬餘美元及帕薩特轎車。公訴機關認為,肖雲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肖雲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錢款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