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興樂
- 職業:安徽省潛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1982.09--1984.07 安徽省司法學校法律專業學習;
1984.07--1985.01 潛山縣司法局辦事員;
1985.01--1989.10 潛山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1989.10--1990.04 潛山縣律師事務所主任;
1990.04--1993.02 潛山縣律師事務所主任、縣政協常委;
1993.02--1998.11 潛山縣律師事務所主任、縣政協常委、經濟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1998.11--2005.11 潛山縣法院副院長、縣政協常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主任;
2005.11--2016.01 潛山縣法院副院長、正科級審判員;
2016.01--2017.01 潛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正科級檢察員;
2017.01--2018.07潛山縣政協副主席、檢察院副檢察長、正科級檢察員;
2018.07 起任潛山市政協副主席、市檢察院副檢察長。(2018年7月潛山撤縣設市)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6月28日,安慶市紀委監委訊息,潛山市政協副主席、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肖興樂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開除公職
2019年11月8日,經安徽省監委、中共安慶市委批准,安慶市監委對潛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肖興樂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肖興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
肖興樂身為領導幹部,無視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政規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安慶市監委委務會研究並報中共安慶市委批准,安慶市監委決定給予肖興樂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