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本明

肖本明

肖本明,男,漢族,1965年7月出生,江蘇鹽城人,出生地淮安市淮安區。江蘇省委黨校研究生,經濟師,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7年12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肖本明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肖本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肖本明當庭表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本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淮安
  • 出生日期:1965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5年07月—1986年01月,任江蘇省淮陰市農機公司辦事員、團支部書記;
1986年02月—1987年02月,任江蘇省淮陰市整黨辦公室任聯絡員;
1987年03月—1987年07月,任江蘇省淮陰市農機公司任政工科幹事;
1987年08月—1997年10月,任江蘇省淮陰市委組織部任幹事、副科級組織員(期間:1995年1月-1996年2月,下派到淮陰市淮陰縣徐溜鄉任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7年11月—1998年05月,任江蘇省淮陰市委組織部任部務委員、縣區幹部科科長;
1998年06月—1999年11月,任江蘇省淮陰市淮陰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9年12月—2001年12月,任共青團江蘇省淮陰市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2年01月—2005年07月,任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委副書記、區長、黨組書記;
2005年08月—2011年03月,任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03月—2011年06月,任江蘇省淮安市委常委、清河區委書記;
2011年06月—2015年06月,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5年06月-2016年05月,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漣水縣委書記;
2016年05月-2016年06月,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6年06月-2017年02月,任淮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30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江蘇省淮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肖本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18日,,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肖本明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肖本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家庭房產和投資情況,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讓他人為其建造私家庭院未支付費用;違反工作紀律,將工程項目未經會議研究、未經招投標程式,交由他人承接;違反生活紀律,有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肖本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並報省委常委會議批准,給予肖本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將肖本明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宣判

2017年12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肖本明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肖本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肖本明當庭表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肖本明利用擔任中共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中共淮安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徵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80.5萬元。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本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肖本明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