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華(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

肖志華(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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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華,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吉安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

2022年5月,肖志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新余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5月27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志華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逮捕決定,官方通報,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7年08月至1999年07月,歷任江西省吉安縣永陽中學教師,吉安縣委黨校教員、教研室主任、副校長,吉安地委黨史辦副主任,吉安縣政府縣長助理(副縣級);
1999年07月至2002年07月,歷任新疆克州阿合奇縣委副書記、克州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援疆幹部);
2002年07月至2013年11月,歷任江西省吉安縣委副書記,遂川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永豐縣委書記;
2013年11月至2021年12月,歷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
2021年12月,被免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12月24日,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委訊息,肖志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22年1月,鑒於肖志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政協江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肖志華被責令辭去政協江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職務。

依法雙開

2022年3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志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表里不一,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漠視紀律規矩,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公權私用,利用職權在幹部錄用等方面為特定關係人謀利;宗旨意識淡薄,破壞教育公平,靠“教育”吃“教育”,以“教”謀私,利用影子公司在教育項目中大肆攫取利益;寡廉鮮恥,以權謀色、以貪養色,大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毫無敬畏,視黨紀國法為“稻草人”,借賭斂財,插手工程項目、企業經營,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肖志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肖志華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逮捕決定

2022年4月,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新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余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志華作出逮捕決定。

官方通報

2022年4月29日,“廉潔江西”發布關於我省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其中: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問題。2015年至2021年,肖志華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總計44.48萬元和高檔白酒;先後接受民辦高校安排的宴請和下屬單位公款宴請。肖志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3月,肖志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22年5月,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新余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志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新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志華利用擔任遂川縣縣長、永豐縣委書記、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2年5月27日上午,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肖志華受賄一案。新余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志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志華利用其擔任遂川縣縣長、永豐縣委書記、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830萬元(其中280萬元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志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肖志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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