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本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註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並依據產品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檔案,但不包括註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20日
- 發文號:2014年第7號
套用說明,使用範圍,基本要求,名詞解釋,編寫說明,
套用說明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註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並依據產品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檔案,但不包括註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調整。
使用範圍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用於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從方法學考慮,本指導原則主要指採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進行肌酸激酶定量檢驗所使用的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本文不適用於乾式肌酸激酶測定試劑。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代號為6840。
基本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基本要求》(國食藥監械〔2007〕609號)的相關要求,下面著重介紹與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肌酸激酶(CreatineKinase,CK)主要存在於骨骼肌和心肌,在腦組織中也存在。急性心肌梗死後的2~4hCK活性開始增高,可高達正常上限的10~20倍。但CK對心肌梗死診斷的特異性不高。各種類型的進行性肌萎縮時,血清CK活性增高。神經因素引起的肌萎縮如脊髓灰白質炎時,CK活性正常。皮肌炎時CK活性可輕度或中度增高。病毒性心肌炎時,CK活性也明顯升高,對診斷及判斷預後有參考價值。
CK增高還見於腦血管意外、腦膜炎、甲狀腺功能低下患者。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劇烈運動、各種插管及手術、肌內注射冬眠靈和抗生素也可能引起CK活性增高。
註:若註冊申報產品聲稱臨床意義超出此內容範圍,應提供相關文獻或臨床研究依據。
(二)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最重要的檔案之一。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結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下面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註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1.【產品名稱】
(1)試劑(盒)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2)英文名稱(如有)應當正確、完整、直譯,不宜只寫縮寫。
2.【包裝規格】
(1)不得多於標準中所列的包裝規格。
(2)註明裝量或可測試的樣本數,如××測試/盒、××mL。
3.【預期用途】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說明試劑盒用於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和/或血漿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症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4.【檢驗原理】
應描述參與反應的底物、酶、產物及反應條件,可用反應式表達。以磷酸肌酸底物法為例,磷酸肌酸在CK的催化下轉變成肌酸,同時ADP磷酸化成ATP,然後通過(己糖激酶/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偶聯反應,最終使NADP轉變成NADPH,可在特定波長(如:340nm)進行測定。
5.【主要組成成分】
(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數量、比例或濃度等信息,如果對於正確的操作很重要,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2)試劑盒內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應說明其主要組成成分及其生物學來源,校準品應註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應寫明溯源到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有合適的靶值範圍。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復溶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作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產品總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為準。
註: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室溫”。穩定期限應以月或日為單位。
7.【適用儀器】
(1)說明可適用的儀器,並提供與儀器有關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戶能夠作出最好的選擇。
(2)應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
8.【樣本要求】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1)樣本採集前對患者的要求:如採集時間、採集順序等,是否受臨床症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樣本採集:說明採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如有血漿樣本,應註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時,因紅細胞釋放出AK、ATP及G6PD,可能影響延滯時間並產生副反應,應說明是否應避免使用此類樣本。
(3)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及期限、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須恢復室溫,凍融次數。對儲存樣本的添加劑要求等。
CK活性不穩定,血清保存期間易喪失活性,應說明標本採集後的樣本處理及保存要求。
(4)因血清中含有CK抑制劑,使用水基質進行稀釋可能會產生稀釋偏差。所以當測定值超出線性上限時,應說明使用廠家提供的專用稀釋液或明確稀釋方法,並給出稀釋最大倍數說明。
9.【檢驗方法】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驗具體操作步驟。
(2)試劑配製方法、注意事項。
(3)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製。應註明推薦的儀器校準周期。
(5)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如質控不合格應提供相關的解決方案。
10.【參考值(參考範圍)】
(1)應註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值(範圍),如健康成年男性:38~174U/L,健康成年女性:26~140U/L;並簡要說明參考值確定的方法。
(2)簡單介紹設定該參考值(範圍)所選健康人群的區域特徵,建議註明以下字樣“由於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值(範圍)”。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2)說明該檢驗方法由於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或測量結果還不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如:干擾(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產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企業標準要求。說明該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分析靈敏度、線性範圍、重複性、批間差等。
14.【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症狀/體徵、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2)使用不同生產商的試劑對同一份樣本進行檢測可能會存在差異。
(3)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提示操作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5.【參考文獻】
註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範統一。
16.【生產企業】
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不同的應分別列出)、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網址等。
17.【其他】
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產品標準編號、說明書批准日期及修訂日期等。
(三)擬定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擬定產品標準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基本要求》的相關規定。如已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則企業標準的要求不得低於其相關要求。
下面就標準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主要性能指標、標識標籤說明書以及檢驗規則等相關內容進行簡要敘述。
1.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1)GB/T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2)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3)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4)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
(5)YY/T0466.1-2009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2.主要性能指標:
(1)外觀
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2)裝量
液體試劑的淨含量應不少於標示量。
(3)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樣品測試試劑(盒),在說明書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記錄反應結束(T)後的吸光度(A),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應不大於0.50。
(4)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記錄測試啟動時的吸光度(A1)和n分鐘(T)後的吸光度(A2),計算出吸光度變化值(),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DA/min),應不大於0.002。
(5)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濃度或活性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為n單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變化(ΔA/min)。應符合生產企業給定範圍。
(6)線性範圍
用達到線性範圍上限活性的樣品和達到線性範圍下限活性的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數,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數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係數(r)。
…………………………………(1)
稀釋濃度(xi)代入求出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試劑盒至少在(25~1000)U/L(37℃)的線性範圍內分析性能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線性相關係數r應≥0.990;
②(25~100)U/L範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大於±10U/L;(100~1000)U/L範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大於±10%。
(7)重複性
①批內重複性
在重複性條件下,分別用試劑(盒)測試(35±10)U/L和(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重複測試至少10次(n≥10),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計算變異係數(CV),應不大於5%。
②批內瓶間差(乾粉或凍乾試劑適用)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測試同一批號的10個待檢試劑(盒),並計算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1)。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對該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盒)重複測試10次,計算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2)。按公式(2)、(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係數(CV)。
……………………………………(2)
……………………………………(3)
當s1<s2時,令CV=0
每個濃度下試劑(盒)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於5%。
(8)批間差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4)
……………………………………(5)
式中:
-中的最大值;
-中的最小值。
試劑(盒)批間差相對極差應不大於10%。
(9)準確度
①相對偏差
試劑(盒)測試可用於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或其它公認的參考物質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公式(6)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不超過±10%,即判為合格。如果大於等於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並分別按照公式(6)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於等於19次測試的結果都不超過±10%,即判為合格。
B%=(Xi-T)/T×100%………………………………(6)
式中:Xi為測試值;
T為標準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血清定值。
②比對試驗
用不少於40個在檢測濃度範圍內不同濃度的臨床樣品,以生產企業指定的分析系統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檢測。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係數(r)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相關係數r≥0.975,(25~100]U/L範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超過±10U/L;(100~1000)U/L範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註:
1.型式試驗時,按以上優先順序,採用上述方法之一測試試劑(盒)的準確度。
2.出廠檢驗時,生產企業可以選擇以上檢驗方式,也可以使用具有溯源性的企業(工作)校準品或正確度質控物質進行準確度實驗。
(10)穩定性
①效期穩定性:試劑(盒)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複性的要求。
②復溶穩定性(乾粉或凍乾試劑適用):乾粉試劑開瓶後(復溶後)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預期時間內,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複性。
(11)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①溯源及賦值說明:肌酸激酶已有國家及國際標準物質,若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參照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物質,並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賦值說明。
②性能要求:外觀、裝量、質控品賦值有效性、乾粉或凍乾品應包含批內瓶間差、復溶穩定性。
3.試劑(盒)說明書、標籤、包裝標識
⑴試劑(盒)說明書
詳見“產品說明書”相關要求。
⑵外包裝標籤
①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②試劑(盒)名稱。
③批號。如試劑(盒)包含不同批號的組件,外包裝的批號應能保證每個組件的批號可從生產企業的生產記錄中溯源。
④規格型號。應包含體積或復溶後的體積。
⑤預期用途。如試劑(盒)名稱不能反映試劑(盒)的預期用途,應提供簡要的預期用途說明。
⑥體外診斷用途。
⑦儲存和處置條件。應提供在未開封狀態下可保證試劑(盒)的穩定狀態的必要儲存條件;應規定影響穩定性的其他條件(如適用);應規定產品處置時所採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適用)。
⑧失效期。應明示在規定儲存條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應以年、月,適當時以日表示;如僅給出年月,失效期應為指定月最後一天;外包裝標籤上明示的失效期應為最早到期組件的失效期。
⑨警告和預防措施。如體外診斷試劑(盒)被認為有危險性(例如:化學,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裝應標有適當的警示危險的文字或符號,YY/T0316的要求適用;對於化學危害,如試劑(盒)沒有隨帶含有適當的危險和安全性說明的使用說明,則應在外包裝的標籤上進行說明。
⑶初始包裝標籤
如初始包裝同時也是外包裝,則外包裝標籤的要求也適用。
①生產企業名稱或等同的商標或標誌。
②產品名稱。
③批號。
④規格型號。
⑤體外診斷用途。
⑥儲存和處置條件(參見外包裝標籤要求)。
⑦失效期(參見外包裝標籤要求)。
⑧警告和預防措施(參見外包裝標籤要求)。應明示試劑預期為一次性使用。
4.出廠檢驗原則
每批試劑(盒)出廠檢驗至少進行以下幾項內容: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吸光度、準確度、重複性、賦值有效性(如適用)。
(四)註冊檢測
根據《辦法》要求,首次申請註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承檢範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三個生產批次樣品的註冊檢測。對於已經有國家/國際標準品的檢測項目,在註冊檢測時應採用相應的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
(五)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包括酶、底物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選擇、製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製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檔案,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訊。
(六)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反應原理介紹;
3.確定反應所需物質用量(校準品、樣本、酶、底物等)的研究資料
4.確定反應最適條件研究;
5.其他:如基質效應等。
(七)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企業應提交在產品研製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訊。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體外診斷試劑性能評估資料:
(1)申請人名稱;
(2)性能評估方法、要求;
(3)性能評估所使用試劑(包括校準品、質控品)的名稱、批號、有效期;
(4)應提供使用的儀器型號、序列號(SN);
(5)性能評估的時間、地點、檢驗人員;
(6)性能評估的具體數據及分析判定;
(7)性能評估審批人簽字、審批時間。
對於本試劑盒,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學比對等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比對研究
該研究項目已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優先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
(2)方法學比對
在國家(國際)標準品無法獲得的前提下,可採用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範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參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後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範圍並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2.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樣品測試試劑(盒),在說明書規定參數下,記錄測試反應完成(T)後的吸光度(A),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
註:空白樣本可以是純水樣本、生理鹽水、零校準液等。
3.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記錄測試啟動時的吸光度(A1)和n分鐘(T)後的吸光度(A2),計算出吸光度變化值(),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DA/min),應不大於0.002。
4.批內重複性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應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建議濃度為(35±10)U/L和(200±20)U/L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範圍內,重複性測試通常選用一個濃度在正常參考值範圍內,一個為醫學決定水平值附近,另一個異常高值樣本。
5.線性範圍
建立試劑線性範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儘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達到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一種定量測定方法的線性範圍時,需在預期測定範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範圍加寬至130%,在此範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後依據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最終不得少於7個水平)直至表現出線性關係,可發現最寬的線性範圍。
6.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濃度或活性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為n單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變化(ΔA/min)即為本產品的分析靈敏度。
7.批間差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計算相對極差。
8.干擾試驗
對樣本中常見的干擾物質進行檢測,如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為對模擬添加樣本分別進行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製備方法及干擾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
9.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
應參照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範圍確定的記錄。
10.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於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如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
試劑盒的樣本類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漿樣本,則應對二者進行相關性研究以確認二者檢測結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種相關性(如係數關係)。對於血漿樣本,企業應對不同的抗凝劑進行研究以確認最適的抗凝條件以及是否會干擾檢測結果。
(八)參考值(範圍)確定資料
應提交建立參考值(範圍)所採用樣本來源及詳細的試驗資料。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篩選標準,研究各組(如性別、年齡等)例數不應低於120例。
若引用針對中國人群參考值範圍研究的相關文獻,應明確說明出處,並進行驗證。參考值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值(範圍)】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九)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穩定性、高溫加速破壞穩定性、運輸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開瓶(復溶)穩定性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方法及過程。對於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後的研究資料。
應對樣本在不同儲存條件下的穩定性期限進行研究,並在說明書中樣本要求處明示。(註:若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亦可作為依據。)
(十)臨床試驗研究
試劑(盒)按照《辦法》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於擬申報產品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採用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考核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省級衛生醫療機構,臨床研究單位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於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複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定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並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並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採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單位選用的參比試劑及所用機型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考核試劑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參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參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採用臨床金標準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4.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症狀/體徵人群作為研究對象。企業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儘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研究總體樣本數不少於200例,應充分考慮對病理值樣本的驗證,異常值樣本數建議不少於80例。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考核試劑線性範圍,且儘可能均勻分布。
血清/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實驗中,儘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如無法避免使用貯存樣品時,註明貯存條件及時間,在數據分析時應考慮其影響。
如果聲稱同時適用於血清/血漿/全血樣本,那么血清(或血漿或全血)的試驗例數參照上述要求,並應同時驗證其中至少50例受試者的自身血清、血漿和/或全血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採用考核試劑評價),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中分布情況應一致。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對於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對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係數(r值)或判定係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並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總結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1)臨床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描述
①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②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③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④統計學方法、統計軟體、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2)具體的臨床試驗情況
①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②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人群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③質量控制,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④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等。
(3)統計學分析
①數據預處理、對異常值或離群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係數(通常要求R2≥0.95),計算回歸係數及截距的95%可信區間(對於理想的可信區間,回歸係數應涵蓋“1”,截距應涵蓋“0”)。
給出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之間的差值(絕對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對偏倚/偏差)散點圖,觀察並分析各點的偏倚分布情況。分別計算男性、女性醫學決定水平處相對偏倚/偏差及95%置信區間。其醫學決定水平處允許相對偏倚/偏差限值應不大於10%。
(4)討論和結論
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並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後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名詞解釋
1.準確度(accuracy):一個測量值與可接受的參考值間的一致程度。
2.分析靈敏度(Lowerdetectionlimit):以足夠置信度可檢測的最小濃度差異,按照IUPAC(國際理論(化學)與套用化學聯合會)定義分析靈敏度代表校準曲線的斜率。
3.線性(linearity):在給定測量範圍內,給出的測量結果與樣品中實際存在的被測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線性是描述一個測量系統的測量示值或測量結果相關於樣本的賦值符合直線的屬性。
4.精密度(precision):在規定條件下,相互獨立的測試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統計學方法得到的測量不精密度的數字形式表示,如標準差(SD)和變異係數(CV)。
5.正確度質控物質(truenesscontrolmaterial):用於評價測量系統測量偏倚的參考物質。
6.參考物質(referencematerial):一種或多種指定特性足夠均勻和穩定,已被證明適合在測量過程中或名義特性檢驗中預期套用的物質。
註:只有具有指定量值的參考物質可用於校準或測量正確度控制。
四、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
2.《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
3.《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
4.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第3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政司)
編寫說明
一、編寫的原則
2007年《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均已發布,編制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查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組成、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由於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仍在不斷發展,審查人員仍需從風險分析的角度認真確認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風險管理是否相當;由於我國醫療器械法規框架仍在構建中,審查人員仍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標準及最新進展,關注審評產品實際組成、原理、預期用途等方面的個性特徵,以保證產品審評符合現行法規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編寫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
(三)《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
(四)《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
(五)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內容的說明
(一)本指導原則適用於採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進行肌酸激酶定量檢驗所使用的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採用其他方法學原理測定肌酸激酶活性的體外診斷試劑可借鑑參考本文中相關內容。
(二)產品的具體性能指標主要參考了《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報批稿)》行業標準。
(三)對於準確度要求,考慮到行業內普遍反映出廠檢驗批次多,標準物質用量大、費用高,企業難以承受。故建議型式檢驗時,使用標準物質評價,出廠檢驗時,生產企業可以選擇型式檢驗方式,也可以使用具有溯源性的企業(工作)校準品或正確度質控物質進行評價。
(四)臨床試驗在遵循《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的前提下,參考NSLIEP9-A2《用患者樣本進行方法比對及偏倚評估》細化補充了試驗管理和統計分析方面的內容。
(五)文中涉及的術語和定義參考ISO18113系列標準確定。
(六)產品的臨床意義、主要性能及臨床試驗要求徵求了相關醫療單位臨床專家的意見,並徵求了部分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以及生產企業的意見。
四、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臨床專家共同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