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抗毒素效價測定法是根據實驗測量出的測定方法。
試劑,用具,試驗動物,試驗方法,
試劑
1.1標準抗毒素
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按期分發,所標單位應與國際單位等值。標準抗毒素應保存於2~8℃。
1.2毒素
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分發。亦可自備,但其製法(包括菌種、培養基、培養條件及乾燥方法等)應與檢定所分發者相同。試驗用的毒素須以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分發的標準抗毒素準確標定其試驗量(見一覽表),並每3個月復檢1次。使用乾燥毒素時,須以精確的分析天平稱取,每次稱量不得少於10mg,溶解後應一次用完。餘存之乾燥毒素應封存於裝有乾燥劑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乾燥毒素製成液體甘油毒素,即乾燥毒素生理鹽水溶解液與中性甘油(經116℃10分鐘高壓蒸汽滅菌者)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個試驗量。毒素應保存於2~8℃暗處。
1.3稀釋液
1.2%明膠磷酸鹽緩衝鹽水,滅菌後pH值應為6.2~6.8,配方為:
磷酸二氫鉀 0.7g
磷酸氫二鈉(12結晶水)2.4g
氯化鈉 6.8g
加蒸餾水至1000ml,加明膠2.0g,溶解後過濾。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應經標化(用雙蒸餾水稱量法或其他準確方法)。吸管、試管、容量瓶應潔淨乾燥,注射器及針頭應煮沸消毒。
試驗動物
用體重14~16g健康小白鼠。
試驗方法
4.1標準抗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稀釋標準抗毒素,使每ml所含IU如一覽表所示。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應少於0.5ml。
4.2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稀釋毒素,使每ml含5個毒素試驗量,如一覽表所示。
4.3待檢抗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將待檢抗毒素稀釋成數個稀釋度,使每ml約含一覽表所示單位或其上下。稀釋度之間隔約為5%~10%。
4.4混合
4.4.1標準抗毒素對照組
吸取已稀釋之標準抗毒素0.9、1.0、1.1ml分別裝入小試管中,再依次分別補加稀釋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待檢抗毒素試驗組
吸取不同稀釋度之待檢抗毒素各1.0ml分別裝入小試管中,每管補加稀釋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別加入稀釋毒素1.0ml,混合均勻,加塞,37℃結合45分鐘,立即注射。
混合時,吸取標準抗毒素、待檢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檢抗毒素,則應由高稀釋度向低稀釋度依次吸取。每更換1稀釋度之前須將吸管內的剩餘液吹淨,將吸管外部所沾殘液拭淨,吸取下1稀釋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處,廢棄之,再於該管內連續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於1份樣品)。
4.5注射
按一覽表所示劑量與途徑,每1稀釋度液注射小白鼠4隻。
4.6觀察
每天上、下午各觀察試驗動物1次,並記錄發病及死亡情況,連續4天。
4.7結果判定
4.7.1以對照組動物50%死亡終點比較待檢抗毒素試驗組動物的50%保護終點推算待檢抗毒素的效價。
4.7.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重試:
(1)對照組動物無死亡或死亡,或死亡極不規律而無法計算50%死亡終點。
(2)待檢組動物無死亡或全死亡,或死亡極不規律而無法計算50%保護終點。
(3)在一稀釋度的動物中有2隻以上屬非特異死亡。
肉毒抗毒素效價測定法一覽表
抗毒素型別 毒素試驗量 稀釋 混合 注射 抗毒素(IU/ml) 毒素(試驗量/ml) 抗毒素(ml) 毒素(ml) 稀釋液(ml) 劑量(ml) 抗毒素(IU) 毒素(試驗量) 動物只數 途徑 A L/5 1.0 5 1.0 1.0 0.5 0.5 1/5 1 4 靜脈 B L/10 0.5 5 1.0 1.0 0.5 0.5 1/50 1 4 皮下 E L/50 0.1 5 1.0 1.0 0.5 0.5 1/50 1 4 靜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