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收養入戶辦理指南

收養入戶是由公安局受理辦理。

(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原件和複印件)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3、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
4、被收養人戶口簿。
(二)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原件和複印件)
1、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2、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持《收養證》、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辦理落戶手續。
對《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其他需由社會福利機關辦理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的,仍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關撫養的棄嬰和兒童辦理收養戶口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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