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鼎湖區審計局
- 轄區:廣東肇慶
- 局長:陳立據
- 內設機構:3個
領導班子及成員分工,職能簡介,內設機構,辦事程式,服務承諾,審計人員服務承諾,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辦事紀律,監督辦法,
領導班子及成員分工
陳立據(局長、黨支部書記):主持區審計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陳燕霞(副局長):協助局長開展工作,分管審計一股、審計二股、經濟責任股、審計中心、工青婦、計畫生育等工作,擔任指定審計項目組長。
職能簡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我區審計監督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向區人民政府、肇慶市審計局報告或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設。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 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2、所屬各鎮(辦)人民政府預算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資金的收支情況。
3、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接受區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
4、區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資產管理公司、規模較大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在境外辦的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的盈虧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區級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
6、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肇慶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肇慶市駐我區單位和肇慶市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8、省審計廳授權的省駐區單位和省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9、審計署授權審計的省駐區單位和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賠款項目和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我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向區長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區直和所屬各鎮(辦)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指導與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承辦區委、區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審計局設3個職能股(室),辦公室、審計一股、審計二股。
辦事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三十九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三十九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服務承諾
審計人員服務承諾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2)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4)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6)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7)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努力奉獻;
(8)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辦事紀律
(1)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
(2)到外地和外單位工作,調查研究時,住宿應當執行當地接待標準;
(3)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所的娛樂活動;
(4)參加有關單位邀請的慶典等活動,必須經過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同意;
(5) 不索賄、受賄,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6)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監督辦法
(1)區審計局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政務公開工作。
(2)在局辦公室設立公開欄,定期將有關政務內容張貼上,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3)對工作中服務態度蠻橫,語言不文明者,經查實,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4)對工作不負責、推諉扯皮者,多次教育不改,年度考核列為不稱職處理。
(5)對利用職務之便、以審謀私,索賄受賄者,經查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審計局誠摯歡迎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給予支持,指導和監督。
(7)在區審計局辦公室內設舉報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