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市人民政府負責龍灣至飛鵝嶺堤長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閘、排澇泵站的管理維護、防洪、搶險工作。日常工作由四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下屬堤防管理機構、四會市三防指揮部具體運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景豐聯圍建設防洪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文號:肇府辦[2006]9號
- 發布日期: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介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工程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第四章 防洪與清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介紹
發布部門: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文號: 肇府辦[2006]9號
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景豐聯圍建設防洪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關聯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景豐聯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景豐聯圍除險加固達標建設,確保全全渡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景豐聯圍是指西起三榕峽出口桂林頭,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湧出口,轉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會大沙鎮飛鵝嶺和水基堤段全長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舊堤,景福圍三、四期工程堤線外移後受保護的舊堤)和沿堤用於防洪排澇的水利設施(包括涵閘、涵管、排澇泵站及附屬設施、水文監測設施,以及依法規定的泄洪河灘地)。
第三條 景豐聯圍的建設、管理、保護、利用和防洪搶險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景豐聯圍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安全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景豐聯圍的管理、維護和防洪搶險,實行行政區域分級負責制。
(一)端州區人民政府負責三榕峽出口桂林頭至羚山全長16.545公里(包括白沙舊堤,景福圍三、四期工程堤線外移後受保護的舊堤)的防洪、搶險工作。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由景福圍工程管理處負責。
(二)鼎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後瀝至龍灣堤長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閘、排澇泵站的管理、維護、防洪、搶險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下屬堤防管理機構、鼎湖區三防指揮部具體運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景豐聯圍建設和管理的業務主管機關,具體工作由肇慶市景豐聯圍管理局承擔。
景豐聯圍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及《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轄區內堤防工程的維修加固計畫;擬訂提防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景豐聯圍工程達標,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範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協調、監督景福圍工程管理處、鼎湖廣利圍工程管理處、鼎湖豐樂圍工程管理處和四會豐樂圍工程管理處按規程、規範落實運行管理、維護、防洪、搶險的措施,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四)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行政執法工作。
關聯法規:
第七條 景福圍工程管理處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景豐聯圍管理局雙重領導,鼎湖廣利圍工程管理處,鼎湖豐樂園工程管理處和四會豐樂園工程管理處分別受所在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景豐聯圍管理局雙重領導,即人事和勞動工資由所在市(區)負責,技術管理由景豐聯圍管理局負責。
第八條 景豐聯圍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豐聯圍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制定年度崗位考核責任制,每年年終考核一次,對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景豐聯圍管理局提請該堤圍管理機構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參照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市和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的規劃、交通、發改、國土資源、農業、園林、建設、市政、環保、公安、財政、水文、氣象、航運、港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景豐聯圍的建設、管理、保護利用和防洪搶險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堤圍達標加固和應急除險加固建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依水利工程建設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一條 景豐聯圍工程建設的防洪總體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
第十二條 景豐聯圍的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肇慶市景豐聯圍管理局是其項目法人。
景豐聯圍除險加固建設由其項目法人負責,按水利基建程式進行,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改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景豐聯圍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工程招投標制和工程契約制。
第十四條 景豐聯圍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景豐聯圍工程建設資金採取以下方式籌措:
(一)景豐聯圍工程建設資金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由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攤籌集;
(二)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景豐聯圍建設範圍內的征地、拆遷工作;
(三)財政貼息貸款;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及國債資金;
(六)經批准的其它形式籌措的水利建設基金;
(七)水利資源性經營籌集的其它資金。
第十六條 景豐聯圍工程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接受計畫、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十七條 景豐聯圍的管理範圍是由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50米;水閘泵站、工程各組成部分的覆蓋範圍以及上、下游50米,兩側寬度50米為其管理範圍(景福圍工程管理的規定按肇府[2002]4號文執行)。
第十八條 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應當按下列標準在景豐聯圍管理範圍邊界外延劃定工程保護範圍:堤防、水閘、泵站管理範圍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屬建築物外延50米。
在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規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條 市及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負責各行政區域內景豐聯圍的堤防、水閘、泵站及其它附屬水利建築物管理範圍內土地依法辦理確權發證。已辦理確權發證的,不再變更,尚未辦理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徵用或劃拔土地手續。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景豐聯圍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徵用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徵得權屬單位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堤圍管理範圍內的其它工程建設規劃,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如工程建設規劃涉及航道通航問題時,應徵求航道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經有管理許可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在景豐聯圍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與堤防建設工程設計標準相適宜的,不影響防洪安全,不污染環境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在景豐聯圍工程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報相應管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以及需要遷移水利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建設方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重置價賠償;造成水利設施損壞的,採取補救措施;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葬墳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動;
(三)傾倒土、石、垃圾等廢棄物;
(四)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堤頂行駛鐵輪車、履帶車、履帶拖拉機;
(六)墾植、鏟草、破壞、砍伐防護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應當經工程管理部門同意並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鑽探,建設水閘等堤防構築物,或者進行穿堤管道、纜線鋪設等活動;
(二)墾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築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頂行使超過限載噸位以上汽車。
前款第(一)項行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開缺或者鑿洞施工的,還應當經市水利局審核同意,並報市防汛指揮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和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門在職能範圍內,負責景豐聯圍堤頂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對景豐聯圍堤頂交通實行限載管制,鼎湖、四會的廣利圍、豐樂圍禁止1.5噸以上貨車通行;景福圍白沙龍母廟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噸以上貨車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龜頂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噸以上貨車通行。
在汛期,根據防洪搶險需要,景豐聯圍堤頂交通實行強制管理,禁止機動車輛通行。
第二十七條 在管理範圍內從事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定,承擔相應維修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在本級財政安排管理資金,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也應安排管理經費,確保各行政區域內堤防、涵閘、排澇泵站管理機構正常運作。
市和轄區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徵收堤圍防護費,專款用於景豐聯圍管理、維護和養護。
第四章 防洪與清障
第二十九條 景豐聯圍防洪、抗洪、搶險工作實行堤段所在行政區域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區(市)分級分部門落實防洪、抗洪、搶險崗位責任制。
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所屬單位(含駐轄區內的其他單位)的人力、物力參加景豐聯圍防洪、抗洪、搶險工作。
第三十條 景豐聯圍防汛、抗洪、搶險預案,由市三防指揮機構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搶險預案經批准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
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也應根據市景豐聯圍防汛、抗洪、搶險預案,編制各行政區域內景豐聯圍防汛、抗洪、搶險具體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市水利局和景豐聯圍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按有關規定負責各行政區域內堤防、涵閘、排澇泵站的防汛物料儲備(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樁、應急照明設備等)。
第三十二條 景豐聯圍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施,誰清除”的原則,由各行政區防汛指揮部機構現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區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負責。
第三十三條 當景豐聯圍在汛期發生緊急險情時,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工程防洪、搶險的需要,負責調用其管轄範圍內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在景豐聯圍抗洪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各堤圍管理處按省的規定儲備各防洪物料,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進行防洪搶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在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景豐聯圍防洪、應急搶險。景豐聯圍堤段所在地縣級政府,也要在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用於抗洪搶險和水毀工程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行政主管部門、堤防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堤圍損害、影響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的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列的其他事項按《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