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戲劇家協會

肇慶市戲劇家協會復會於1989年,原稱廣東省戲劇家協會肇慶分會,後改稱肇慶市戲劇曲藝家協會,2000年11月,肇慶市曲藝家協會成立分出,始稱為肇慶市戲劇家協會。協會現有省劇協會員59人,其中中國戲劇家協會會員4人,廣東省戲劇家協會理事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戲劇家協會
  • 分類:民間組織
  • 創始時間 :1989年
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領導

主 席:李瑋
副主席:楊 樺(常務)、李秋元、黎 錚、陳榮森、
謝健江
秘書長:賀 芳

協會章程

第一條廣東省肇慶市戲劇家協會(簡稱肇慶市劇協)是中共肇慶市委領導下的由全市性的戲劇家協會、所屬縣級(市、區)戲劇家協會和全市性的產業劇協、戲劇團體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市戲劇家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戲劇、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肇慶市劇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戲劇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致力於繁榮我市社會主義戲劇事業,為實現建設文化大省、文化名市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肇慶市劇協接受中共肇慶市委宣傳部的直接領導和廣東省劇協的指導,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的戲劇家協會、縣級(市、區)劇協為團體會員。全市性的產業劇協、戲劇團體在提出申請並經肇慶市劇協常務委員會主席團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 團體會員應遵守肇慶市劇協章程,執行肇慶市劇協決議,完成肇慶市劇協交付的工作。對存在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完成任務不好、班子不團結、不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問題的協會,經市劇協常務委員會主席團研究決定,對其班子進行調整、重組。團體會員有參加肇慶市劇協活動及對劇協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五條肇慶市劇協對各團體會員開展聯絡、協調、領導、服務工作。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戲劇創作、理論研究、展覽演出、戲劇評獎、書刊出版、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障等項工作,指導團體會員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條肇慶市劇協積極促進全市廣大戲劇家的團結,加強與各地劇協的聯繫,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戲劇界人士和戲劇團體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七條 肇慶市劇協反映團體會員和戲劇家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肇慶市劇協積極加強戲劇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有關人民團體和政府部門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市戲劇事業。  第九條 肇慶市劇協根據政府有關政策,鼓勵和支持各戲劇家協會、團體積極興辦戲劇經營活動,大力發展文化產業。  第十條 肇慶市劇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肇慶市戲劇家協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肇慶市劇協委員會。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肇慶市劇協常務委員會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十一條肇慶市戲劇家協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或肇慶市劇協特邀產生;上一屆劇協委員為當然代表。  肇慶市戲劇家協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肇慶市劇協委員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可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上述劇協委員因人事變動,其參加市劇協委員會的委員應相應自然更換,經報肇慶市劇協常務委員會主席團確認後生效。  第十二條肇慶市劇協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主席團。大會閉會期間,正、副秘書長協助主席、專職副主席在肇慶市劇協中共黨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本會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委員會聘請德高望重的戲劇家和熱心支持肇慶市戲劇事業發展的人士組成。  第十三條 肇慶市戲劇家協會代表大會由肇慶市劇協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肇慶市劇協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肇慶市劇協經費來源:1.國家撥款;2.社會資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肇慶市戲劇家協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肇慶市劇協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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