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學院章程

肇慶學院章程

《肇慶學院章程》制定工作自2015年5月開始,歷時7個多月,面向該校師生、中國海內外校友及社會各界人士徵求意見。

《肇慶學院章程》於2015年11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1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5年12月11日公布生效。章程由序言和正文兩部分組成,正文部分分為九章,合共九十二條。正文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辦學活動、治理結構、學生、教職工、(財務、資產和後勤保障)、學校標識、附則等。共92條、12561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11月20日
  • 核准時間:2015年12月4日
  • 生效時間:2015年12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辦學活動,第四章治理結構,第四節 民主管理,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保障,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5年5月,肇慶學院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確定方案,在該校校園網公布,並面向全校師生、中國海內外校友及社會各界人士徵求意見。
2015年6月,肇慶學院召開依法治校工作會議,與會人員認真審讀章程,為章程的修改完善建言獻策。同月
該校舉行第三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特別會議,審議了《肇慶學院章程(草案)》。
2015年7月,《肇慶學院章程》在中共肇慶學院第三屆委員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報備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1月20日,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和廣東省教育廳第1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12月4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肇慶學院),正式核准《肇慶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肇慶學院)
肇慶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5年7月7日中共肇慶學院第三屆委員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肇慶學院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1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1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12月12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1970年3月,廣東教育行政學院由廣州市遷往廣東省肇慶專區辦學,改名為肇慶地區師範學校,歷經肇慶地區師範學校、肇慶地區五·七師範學院、肇慶師範專科學校、西江大學等發展階段;2000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西江大學和肇慶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本科層次的肇慶學院(簡稱學校)。
學校踐行“以生為本,以質立校;學術並舉,崇術為上”的辦學理念,弘揚“團結、奮進、求實、創新”的精神,立足地方,服務社會,傳承教師教育辦學傳統,努力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綜合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學校辦學及其它相關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及其它相關權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肇慶學院;英文譯名:ZHAOQING UNIVERSITY。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肇慶大道。
學校有主校區和星湖校區兩個校區。主校區位於肇慶市端州區肇慶大道,星湖校區位於肇慶市端州區硯都大道北。
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肇慶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學校依法並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行自主管理,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德樹人,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立足肇慶,服務廣東,面向全國,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綜合大學。
第八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堅持多學科發展,依法自主設定學科專業,按照“做優師範專業,做強工科專業,打造特色專業,改造傳統專業”的建設思路,努力構建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富有特色的學科專業體系。學校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遵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調節院系和各專業招生比例。
第九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國際學生、港澳台學生教育,依法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條 學校實行法律事務諮詢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對外合作簽署的協定以及社會交往中出現的法律訴訟等提供法律諮詢,以保護學校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實行省市(肇慶市)共建、以省為主的辦學體制。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依法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等權力。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和防止任何侵害或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和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學校穩定的辦學資金及其他相關資源。
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制定各類規章制度及檔案。
(二)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及辦學實際,自主設定或調整學科、專業及人才培養方案。
(三)自主制定學校招生章程和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或考核評判標準。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依法設立或與社會組織合作舉辦各類教育文化機構及經濟實體。
(六)自主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各類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及其他活動。
(七)自主設定和調整學校內部組織機構,配備相關人員;自主推薦或評聘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調整工資、津貼及其他相關福利待遇。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九)根據需要,依法依規與校內外單位或個人訂立各類契約。
(十)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履行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育人為本,堅持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不斷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改革,注重增強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十六條 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資源狀況,不斷最佳化對接產業、行業的學科專業結構,增強職業導向和個性化發展的學科專業實力,凸顯套用導向的學科專業特色和優勢。
第十七條 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有特色的校園文化建設。實施學科專業學院制、生活社區書院制,構建跨學院、跨學科、跨專業的課內課外全方位育人體系。
第十八條 建立系統化、信息化、標準化的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崇尚實用、注重實踐、強化能力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 依法保障學術自由,保護智慧財產權,自主開展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二十條 構建校地、校企合作等協同研發模式,建立面向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科技創新、文化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促進學科專業發展,形成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產學研體系。
第二十一條 建立校院兩級科研管理體制,構建套用導向的競爭性、激勵性科研管理機制。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立足肇慶、服務廣東,主動以各種形式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舉辦、投資的經濟實體依法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節 文化傳承
第二十四條學校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於弘揚世界和中華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第二十五條加強西江流域文化研究、交流和傳播。
第二十六條建立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特色鮮明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四章治理結構

第一節 黨委
第二十七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肇慶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的辦學方針和章程、發展戰略和規劃,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履行黨建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推進黨內民主,積極探索黨內民主制度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關工委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發揮民主黨派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支持民主黨派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議是黨委書記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的基本形式,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黨委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黨辦主任、紀委副書記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其他人員也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中國共產黨肇慶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紀委委員按相關規定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紀委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節 校長
第三十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行政事務。
學校設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條 校長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的辦學方針和章程、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
(四)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並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校辦主任、監察處處長、工會常務副主席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校長在必要時可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人、師生代表等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審議情況,作出同意、原則同意、不同意、修改後下次會議再討論審議的決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組織。
第三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成員由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和較高學術水平的正高級職稱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學術委員連任不能超過兩屆,連任委員不能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學術評價標準、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
(二)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章程和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三)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四)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以及學科專業設定方案。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以及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評定學校實施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項目的學術水平,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七)評定學校高層次人才崗位聘任人選的學術水平,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人選。
(八)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以及科研項目和教學、科研獎項的學術水平。
(九)對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諮詢意見。
(十)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十一)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和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依法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十三)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審定、評定、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三十八條各二級學院設立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處理本單位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的工作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申請學位人員的資格,並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工作規定履行職責。
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可以按照學科分布的特點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保障和支持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決策和監督。
學校實行黨務、校務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每屆五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審議校長年度工作報告,聽取年度財務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案、學術委員會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專項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工會委員會(簡稱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委託工會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和提案落實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校建立二級單位教職工大會制度,實行對二級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每兩年召開一次,其職權:
(一)制定及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通過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學生會是在黨的領導、團的指導下,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代表學生根本利益;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圍繞學校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指導學生會、社團聯合會和社團開展工作 。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節 二級學院(部)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設立二級學院(部),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主要負責人,院長(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四年,原則上連任不能超過兩屆。按照學校規定設定副院長(副主任)一至三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二級學院(部)院長(主任)的職責:
(一)與本單位黨委負責人共同帶領教職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及學校各項決定,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黨委做好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意識形態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以及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四)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管理和籌措社會資金。
(五)做好本單位的德育工作、師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做好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工作。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懲以及績效工資等內部分配方案。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推薦和授權的聘任工作。與本單位黨委負責人研究推薦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建議人選和內部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職務晉升建議人選。
(八)抓好本單位廉政建設工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部)黨委(總支)負責學院(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二級學院(部)黨委(總支)書記實行任期制,每屆四年,同一單位連任不能超過兩屆。二級學院黨委(總支)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主持本單位黨委中心組學習,發揮政治核心和保障監督作用,確保本單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落實黨建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抓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工作。加強基層黨組織自身建設。
(四)領導和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維護本單位安全穩定。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教師、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師德師風、學風建設工作。
(六)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與院長(主任)研究推薦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建議人選和內部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職務晉升建議人選。
(七)領導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
(八)領導和組織開展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工作,抓好本單位黨務、院務、財務的信息公開工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部)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的最高決策形式。會議主持人根據議題內容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議後確定,涉及行政工作的事項由院長(主任)主持,涉及黨委的事項由黨委(總支)書記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黨委(總支)書記和院長(主任)協商後確定主持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副院長或副書記主持召開。
黨政聯席會議由二級學院(部)院長(主任)、黨委(總支)書記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部)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二級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範圍:
(一)學習和貫徹上級和學校黨委、校長辦公會議的有關決定。
(二)討論決定學院(部)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安排階段性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院(部)的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討論決定學院(部)人才培養方案、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重要工作。
(五)討論決定本學院(部)的各項規章制度。討論擬定本學院(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六)討論決定本學院(部)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討論決定人才引進、教師進修、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推薦和授權的聘任。
(七)討論決定招生、就業及學生工作的重大問題。按預算實施學院(部)的各項經費,審定大額資金使用和重要資產的處理建議。
(八)討論決定事關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本學院(部)教職工績效工資等內部分配方案,以及本學院(部)教職工的考核與獎懲方案。
(九)討論決定本學院(部)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與安全穩定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向學校黨委推薦本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建議人選和內部管理人員職務晉升建議人選。討論決定本學院(部)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向學校黨委、行政請示的重要問題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節 社會參與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
理事會成員由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代表、學校代表、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傑出校友、國內外知名專家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指導各地校友會工作,聯絡和組織校友開展活動。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的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五十六條學校發起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獨立從事相關活動,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並統一協調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可向為促進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授予相應的名譽稱號。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培養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科技、文化、體育等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按照規定享有選擇課程的權利。
(二)參加社會服務,組織和參加校內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有關規定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以及各級各類榮譽稱號。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發展和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有建議權。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相關制度處理學生自身事務,並根據需要推舉代表出席或列席學校召開的相關會議。
第六十三條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授權學校團委審查和受理。學生團體應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業期限內取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按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依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七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勤人員。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六十九條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三)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七)依法依規領取相應薪酬和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自己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法律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對學校管理建言獻策。
(四)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恪盡職守,勤奮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
(七)誠實守信,為人師表。
(八)尊重和愛護學生。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依法進行管理。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建立教師發展制度,逐步調整福利待遇,依法依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保障

第七十二條學校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開展政府採購。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等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屬於國有資產。
第七十六條學校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條學校依法管理校名、標識、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八條學校為師生員工提供圖書資料、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安全保衛等公共服務,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校訓:厚德、明智、博學、力行。
校徽校徽
第八十條校徽:校徽為圓形圖案,內圓中間為校門牌坊和建校年份,周圍是中英文校名,中文字取自書法家啟功手書。校徽顏色為深藍色。圖示:
第八十一條校旗:校旗旗面為白色,旗上圖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組成。校徽位於旗面上部左上方,中英文校名橫排位於校徽下方居中。校旗形狀為矩形,長、寬比例為3:2,校內使用時旗面標準尺寸為240cm×160cm,校外使用時可根據需要縮放比例。圖示:
校旗校旗
第八十二條 校歌:《明天更加輝煌》。
第八十三條校慶日:公曆每年3月16日。
第八十四條 學校網址: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制定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議審定,肇慶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廣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或者研究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決定,以超過學校黨委會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本章程制定程式。
第九十條 學校建立民主監督和問責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作為民主監督機構,紀委辦(監察處)作為問責機構,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依照本章程參與學校管理,並監督學校對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學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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