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縣文體局成立於1972年。2002年1月,縣文化體育局又與縣教育局合併,對外仍稱文體局,編制為5人,機關內設業務股,局直屬文化事業單位不變。縣文化部門還擔負著全縣12個鄉鎮文化站的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州縣文化廣電體育局
- 地址:肇州縣
- 機關內設:業務股
- 編制:5人
簡介,部門職責,
簡介
肇州縣文體局在黨的“二為”文藝方向和“雙百”文藝方針的指引下,帶領著全縣文化工作者,努力建設肇州縣的文化事業,豐富、活躍了全縣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整個文化工作已躍居到全省的前列,受到省文化廳的肯定與表揚,省文化廳主要領導和有關處室曾赴肇州縣觀摩春節、元宵節期間的焰火晚會等節日民俗文化活動。在省文化廳的扶持下,這期間,贈趨騙肇州縣還建起了縣文化館、圖書館和局辦公樓。1997年至2006年,又陸續改造、翻建了縣文化廣場、紅星電影院及承促備戲部分鄉鎮的文化設施。
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櫻籃台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宣傳、出版、著作權管理以及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旅遊事業的發展規劃。
(二)指導、管理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研究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組織實施全縣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體育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縣文化、廣播影視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扶助農村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
(四)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資源共享工程、農家書屋建設工程、農民健身工程、有線電視村村通工程、村級文體活動中心和社區文體活動中心建設。
(五)指導、管理縣級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組織文藝精品創作與生產。
(六)擬訂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的保護規劃,協調和指導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店糊膠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負責審核和審批全縣重點文物的發掘、維修項目,審核、申報全縣重點文物保護背境試單位。
(八)負責管理文物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的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處理意見。
(九)負責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管理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
(十)擬定體育競賽計畫,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組織指導各部門、各行業開展民眾體育活動,指導優秀運動員的業餘訓練工作;負責全縣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上報和業務管理工作;管理、知道少年業餘體育學校的業務工作,加強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全縣專業及民眾體育活動;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管理廣播電台、電視台工作,審核廣播電視節目。
(十二)監督管理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三)負責管理電影發行放映,指導全縣電影發行放映事業建設與發展。
(十四)擬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和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旅遊區(點)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全縣旅遊行業執行和實施各項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全縣旅遊業的統計工作。
(十五)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引導扶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實施;統計分析、評估全縣文化產業旋碑愉套發展狀況。
(十六)負責審批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經營場所、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負責專門從事名片印刷企業審批、電子出版物零售企業審批;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地址或兼併、合併、分立及變更其他登記事項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審批;出版物(含音像製品)批發、零售企業設立審批。
(十七)負責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笑榜審批;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開辦審批;舉辦非營利性健身氣功活動及站點設立審批;開辦非學歷教育體育專業學校、培訓班審核;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及名稱審批。
(十八)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審批;審核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十九)負責視頻點播業務審批;設立電影發行和放映單位審批;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
(二十)負責旅行社設立、經營審批及旅行社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備案。
(二十一)負責全縣“掃黃打非”工作,負責全市印刷業、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辦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指導、管理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研究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組織實施全縣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體育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縣文化、廣播影視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扶助農村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
(四)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資源共享工程、農家書屋建設工程、農民健身工程、有線電視村村通工程、村級文體活動中心和社區文體活動中心建設。
(五)指導、管理縣級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組織文藝精品創作與生產。
(六)擬訂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的保護規劃,協調和指導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店糊膠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負責審核和審批全縣重點文物的發掘、維修項目,審核、申報全縣重點文物保護背境試單位。
(八)負責管理文物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的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處理意見。
(九)負責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管理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
(十)擬定體育競賽計畫,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組織指導各部門、各行業開展民眾體育活動,指導優秀運動員的業餘訓練工作;負責全縣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上報和業務管理工作;管理、知道少年業餘體育學校的業務工作,加強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全縣專業及民眾體育活動;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管理廣播電台、電視台工作,審核廣播電視節目。
(十二)監督管理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三)負責管理電影發行放映,指導全縣電影發行放映事業建設與發展。
(十四)擬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和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旅遊區(點)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全縣旅遊行業執行和實施各項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全縣旅遊業的統計工作。
(十五)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引導扶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實施;統計分析、評估全縣文化產業旋碑愉套發展狀況。
(十六)負責審批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經營場所、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負責專門從事名片印刷企業審批、電子出版物零售企業審批;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地址或兼併、合併、分立及變更其他登記事項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審批;出版物(含音像製品)批發、零售企業設立審批。
(十七)負責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笑榜審批;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開辦審批;舉辦非營利性健身氣功活動及站點設立審批;開辦非學歷教育體育專業學校、培訓班審核;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及名稱審批。
(十八)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審批;審核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十九)負責視頻點播業務審批;設立電影發行和放映單位審批;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
(二十)負責旅行社設立、經營審批及旅行社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備案。
(二十一)負責全縣“掃黃打非”工作,負責全市印刷業、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辦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