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政廳
- 性質:官署名
- 始設單位:北洋軍閥政府
- 職務:執行行政監察與檢察任務
設都肅政史一人,由大總統(1912~1949年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在台灣仍在使用)任命;肅政史十六人,由政政院院長、大理院院長、各部總長等密薦,由大總統任命,其...
根據《平政院編制令》第16~18條的規定,大總統直接掌握平政院院長、肅政廳都肅政史的任命權,庭長、評事以及肅政史的任命權也由大總統間接掌握。...
贊成民主共和的賀振雄、李誨等上書肅政廳、總檢察廳,要求查辦,“以弭大患”。羅文乾接獲呈文,即前往與司法總長章宗祥商議,不料遭到駁斥。不願同流合污的...
平政院設定過肅政廳,主要是執行對官吏的糾彈,使平政院具有行政訴訟與彈劾兩種職權。地方司法機關分省、縣二級。省級司法機關是高等審判廳與高等檢察廳並設,各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