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賦予的對本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
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賦予的對本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
(一)負責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擬定全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整治規劃、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和計畫,負責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監察。指導和協調解決區內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拆除(閒置)及排放轉爐氣、電石氣等可燃氣體的審批;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解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全區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管理。
(三)承擔落實全區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區污染減排項目及重點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管理,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全區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參與審定轄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以及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補償與恢復工作,檢查各種類型的功能區及風景名勝區和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全區自然保護的管理辦法和制度。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輸、安裝、無損檢驗活動。
(九)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農村生態示範鄉村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十)組織全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環境污染防治技術,負責轄區內環保設備的質量監督工作,實施國家環保標誌管理,建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示範工程。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法律應訴和行政複議。
(十二)負責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輻射安全證的審批,負責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區危險固體廢物及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規範、廢棄物名錄並組織實施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區危險固體廢物及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加強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
(十三)指導各鄉鎮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境監察大隊職責
(一) 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 受局機關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 受局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承辦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確認事項。
(四) 監督檢查污染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及排污收費工作。
(五) 負責排污費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以及排污費使用的匯審工作。
(六) 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環境污染糾紛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 負責與市局12369環保熱線電話的聯繫協調指揮,受理人民民眾來電來信來訪,負責調查處理上級部門、領導督辦轉辦的環境信訪案件。
( 八 ) 負責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
( 九 ) 負責環境監察人員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 十 ) 負責核與輻射的監督檢查。
(十一) 負責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監察。
(十二) 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局機關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