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宗懲治偽官案

肅宗懲治偽官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宗懲治偽官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唐肅宗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肅宗至德二年,唐軍收復西京長安,諸陷敵官員,皆集於廷闕素服請罪。廣平王李俶入東京洛陽,以肅宗旨意釋陳希列等受安史偽官者之罪,令其赴長安,及至長安,如同西京陷偽諸官,皆被收押於大理寺、京兆府等監獄。唐律規定:凡有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者,皆為謀叛之罪,位列十惡第三,當處死刑。於是崔器、呂諲上言道:“諸陷賊官,皆背國從偽,準律悉應處死。”李峴不同意這種意見,他上奏說:“叛軍陷西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兵鋒加於其頸,事情案件出於無奈,不得已而苟從。況且此輩中多為陛下親戚或勛舊子孫,若一概以叛法處死,有乖仁恕之道;而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賊者尚多,若從寬發落,可開自新之途;若盡誅之,是堅其附賊之心。應懲辦首惡,脅從不問。崔器、呂諲等只知死守律條,不識大體。望陛下慎思之!”兩種意見爭論數日,最後肅宗還是採納了李峴的意見,將偽官視不同情況分別論罪:首重者誅之,次重者賜自盡,又次者杖一百,以下三等分別流、貶。於是刑部、大理寺等法司,連續審理偽官之案,分別罪行的輕重、等級,定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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