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宗局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宗局是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宗局
  • 所屬部門: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市黨委、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
(三)督促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自治縣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訂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爭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申請、立項和監督使用;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督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做好民貿企業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定點企業的申報、指導、檢查工作。
(四)開展全縣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組織或參與本地區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的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在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措施;加強與民族鄉的聯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縣的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鄉村的扶貧工作。
(五)參與我縣少數民族和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調查研究,配合制定政策措施;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做好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收集、整理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內部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的審定工作。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工作。
(七)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做好伊斯蘭教朝覲人員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能,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九)負責依法審批和審核上報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備案工作。
(十)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及時處理宗教事務方面的突發、應急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五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行政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秘、機關人事、檔案、保密、內保、財務、督辦、來信來訪以及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接待工作及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全縣對外藏胞工作及其歸國探親、訪問、朝佛、旅遊及安置等事務。
(二)民族事務股。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事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少數民族和專項資金、專項貸款的分配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科技、文化、衛生、計畫生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工作;參與普通大中專院校以及成人高校、中專中少數民族的招生工作;協調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工作;負責爭取和辦理民委渠道的外資引進及對外合作項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民族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負責全縣宗教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合法宗教活動,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對有關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各鄉(鎮)宗教方面的工作,負責全縣宗教幹部及“三支”隊伍的業務培訓;掌握、了解宗教方面的基本情況和動態,提出宗教工作方面的意見、建議;辦理宗教團體需要由政府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布局、依法登記等工作的上報、審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宗教外事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檢查監督股。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審查公民民族成份的變更事宜;負責涉及少數民族和宗教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的審查工作;協同做好清真食品的審查管理工作。協同有關方面處理好全縣民族、宗教領域的突發性事件。
(五)清真食品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核定機關行政編制4名,事業編制2名(系清真食品監督管理辦公室),機關工勤人員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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