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盲者權利宣言

1977年9月16日, 《聾盲者權利宣言》在關於向聾盲青年和成人提供服務的海倫·凱勒世界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聾盲者權利宣言
  • 會議:海倫·凱勒世界會議
  • 頒布時間 :1977年9月16日
第一條
聾盲者人人有權享有《世界人權宣言》賦予全人類的普遍權利,並有權享有《殘疾者權利宣言》為所有殘疾者所規定的權利。
第二條
聾盲者有權指望所有政府、行政人員、教育人員和傷殘重建事務人員以及一般民眾承認和尊重他們在社會內過正常生活的才能和願望,以及他們這樣做的能力。
第三條
聾盲者有權為恢復視聽能力接受最好的醫藥治療和照顧,並有權獲得為利用殘餘的視聽能力所需的服務,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得到最有效的視聽輔助器、言語訓練,並得到為取得最大獨立能力所需的其他形式的傷殘重建辦法。
第四條
聾盲者有權享有經濟保障,獲得滿意的生活水平,並有權取得與其才能相稱的工作,或從事其他有意義的工作,為此,應得到所需的教育和訓練 。
第五條
聾盲者應有權過獨立的生活,成為家庭和社區的一員,包括有權依靠自己的力量謀生或有權結婚和生養兒女。凡是有聾盲者居住的家庭,有關當局應向這整個家庭單位儘可能提供支援。如要留院治療,治療的環境和條件應儘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六條
聾盲者應有權免費獲得傳譯員的服務,他可以與傳譯員進行有效的交流,使 他能夠同別人和周圍環境保持聯絡。
第七條
聾盲者應有權獲得以他們所能吸收的媒介和方式獲得新聞、資料、讀物和教育材料。同時,對聾盲者應提供可以達到這個目的的技術設備,並應鼓勵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第八條
聾盲者有權參加應為他們提供的空餘時間文娛活動,並 應有權利和機會組織自己的俱樂部或協會,以充實自己和改進社會 。
第九條
聾盲者應有下列權利:凡是與他們直接有關的一切事項,都 應與他們商量;他們應獲得法律的諮詢意見和保護,以免他們的權利由於身體的殘廢而受到不當的減少。
注1.在本《聾盲者權利宣言》中,聾盲者的定義如下:
"凡視覺和聽覺基本喪失,而在獲取教育、專業、非專業或社會技能方面遭到極大困難的人均稱為聾盲者。"
注2.本宣言於1977年9月16日在關於向聾盲青年和成人提供服務的海倫·凱勒世界會議通過。並作為1981年"國際殘疾人年"檔案在第34屆聯合國大會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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