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贖罪詔

聽贖罪詔原文: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天下亡命殊死已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百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

其未發覺,詔書到,先自告者,半入贖。今選舉不實,邪佞未運河以門請託,殘吏放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有司明奏罪名,並正舉者。又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奸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其務在均平,無令枉刻。(《後漢·明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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