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合作法是美國 1982 年通過的一項聯邦立法。規定各州州長任命一個由企業界、州政府有關機構、勞工組織、教育界和社區代表組成的職業訓練協調委員會,就職業訓練合作問題向州長提出諮詢意見並協調地方工作。
實施機構是由企業界、勞工界、教育界、就業機構、經濟發展部門、社區組織和公共服務機構代表組成的“私立工業委員會”。
職業訓練合作法是美國 1982 年通過的一項聯邦立法。規定各州州長任命一個由企業界、州政府有關機構、勞工組織、教育界和社區代表組成的職業訓練協調委員會,就職業訓練合作問題向州長提出諮詢意見並協調地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