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安監總安健〔2012〕137號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共18條,管理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 管理辦法:18條
- 發文字號:安監總安健〔2012〕137號
- 時間:2012年11月12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知,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為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2年11月12日
管理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以下簡稱甲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是指甲級機構在其註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三、甲級機構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業務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非煤炭採選業技術服務的,應當向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煤炭採選業技術服務的,應當向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備案、審核、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控制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實行告知方式進行備案。即由甲級機構在技術服務結束後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見附屬檔案1)及建設項目概況,不需要履行本辦法下列規定的有關備案程式。
五、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第四條規定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甲級機構應當在技術服務前向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備案申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備案,並負責對其監督檢查。
六、申請備案的甲級機構應當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見附屬檔案2);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主要儀器設備清單》(見附屬檔案3);
5.現行有效的計量認證證書及證書附表複印件。
七、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完整,證明材料複印件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八、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備案,核發備案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下達材料補正通知書(見附屬檔案5)。申請單位根據材料補正通知書的要求,補正有關材料。補正材料符合要求的,核發備案通知書。
九、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的甲級機構名單,並向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通告已備案的甲級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其他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再要求甲級機構進行備案。
十、備案甲級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和業務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重新填寫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和變更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向備案機構出具材料接收單(見附屬檔案6)。
十一、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向服務對象出示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核發的備案通知書(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範圍除外)。
十二、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應當由本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獨立完成,禁止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技術服務過程中,對於因技術要求無法自行檢測的樣品,可以委託當地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並簽訂委託檢測協定書,明確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委託檢測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樣品總數的30%。
十三、備案的甲級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在備案地區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7)報送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四、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已備案的甲級機構提交的有關材料、報表弄虛作假的,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十五、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已備案的甲級機構在本轄區開展技術服務的監督檢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處罰建議。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備案的甲級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行政處罰情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十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甲級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中,必須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十七、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甲級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包括保證金、抵押金等);
2.以資質、資格備案為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
3.拒絕、阻撓或拖延甲級機構的備案申請;
4.對申請備案甲級機構的組織機構、人員、工作場所和實驗室、儀器設備、檢測能力、評價能力、質量管理體系等已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完成技術評審的內容重複進行評審或考核;
5.實行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指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6.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正常服務活動。
十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略)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名單(略)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主要儀器設備清單(略)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同意備案通知書(略)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略)
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備案變更申請材料接收單(略)
7.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年度工作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