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

職業放貸人

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放貸人
  • 職業: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行為認定,行為危害,專家說法,認定標準,

行為認定

2019年11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性檔案的規定,這次修正司法解釋時,在第十四條“認定民間借貸契約無效”條款中,增加了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行為危害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實際上變相違反了該規定,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如果數量、金額過大,可能會對正常金融秩序產生危害。

專家說法

借貸對象較多時如何識別“職業放貸人”,不能以借貸雙方之間是否認識為單一標準。從民間借貸的實踐情況看,借貸雙方之間在多數情況下都相互認識,借貸還常發生於熟人朋友、商業夥伴之間,少數情況下雙方之間原本不認識,但也會通過中間人介紹認識或提供擔保。一般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款項:一種是出借行為主要發生於親屬之間;另一種是出借行為發生於公司、企業與內部員工之間。

認定標準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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