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者理應對司法職業抱有的積極健康的情感中,認為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有意義、有價值、有尊嚴,因而,光榮和自豪的職業尊榮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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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職業尊榮感是認為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有價值、有意義、有尊嚴,因而感到光榮和自豪的心理情感。
影響
司法者如果職業尊榮感淡薄甚或缺乏,就很難產生敬業精神,正確履職的使命感就會減弱,對司法實踐活動就會產生應付差事、得過且過的心態。
司法者增強職業尊榮感,維護法律的公正行為,是對司法宗旨和司法權威最生動有力的宣示,必會使司法活動的正面效果不斷積累、擴展,使損害司法權威的不良現象逐步得到遏制和減少。
改革
隨著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逐步推進,許多一線法官檢察官說:“改革後,我們的職業尊榮感增強了,辦案勁頭也比以前更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