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碰瓷”,是指某些求職者故意利用企業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或者故意隱瞞用工事實真相,製造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以此索賠牟利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場碰瓷族
- 簡介:一些求職者故意利用企業管理漏洞
- 調查數據:加班費的案件占了5件
- 專家支招:短期工作比較多
簡介,調查數據,現象加班費的案件占了4件,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專家支招,
簡介
“碰瓷”,原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常見於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機動車相撞,藉此騙取賠償。職場碰瓷,指一批專鑽企業勞動管理漏洞的職場“碰瓷人”,上崗後有意鑽企業勞動管理漏洞,工作一兩個月後以企業沒有勞動契約等起訴,要求雙倍賠償。2013年5月海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一批專鑽企業勞動管理漏洞的職場“碰瓷人”正在增多。
“職場碰瓷”,是指一些求職者故意利用企業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隱瞞真相,布下陷阱,製造用工單位違法行為的出現,然後為牟利而索賠。
調查數據
2013年5月16日海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白皮書向社會公布。白皮書公布的數字顯示,《勞動契約法》實施5年來,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直在高位運行。2012年度海淀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為3382件,然而進入2013年度,僅1月至4月期間即受理2234件,同比增長32.27%,案件數量呈現出“爆炸式”增長態勢。
白皮書公布的10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利用一些小微企業勞動管理漏洞,鑽法律空子索要雙倍工資、。
白皮書公布的10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利用一些小微企業勞動管理漏洞,鑽法律空子索要雙倍工資、。
現象加班費的案件占了4件
案件一
某年9月,北京一建築工地開始進行水暖施工,經人介紹,安徽的老趙來到工地上幹活。上班第二天,帶班的李工長拿來勞動契約讓他簽字,老趙不簽:“咱這關係簽它幹嘛?不用弄這麻煩事。”李工長說:“公司要求每個人都得簽。”“咱說好一天160元,契約里寫的是月工資1900元,簽字後就等於我認同這么低的工資了。再說了,我簽了契約,你們給上保險嗎?”李工長被問住了,工地上沒幾個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會兒:不簽算了。就拿著勞動契約走了。
三個月後,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結賬走人。XX年初,李工長所在公司被老趙告到了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向他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二倍工資賠償。
三個月後,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結賬走人。XX年初,李工長所在公司被老趙告到了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向他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二倍工資賠償。
案件二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吳明為廚師,過了一周的試用期後,雙方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契約。2012年1月10日,吳明找經理請假:“在山東老家的父親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顧幾天。”看對方焦急的樣子,經理批了他7天假,並讓他提前領了工資。
半個月過去了,吳明沒回來上班。單位負責人打他手機,他說父親病還沒好,想再請一段時間的假。經理讓人通知吳明,一個月內回來上班,否則算主動辭職。一個月後,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職工會上宣布將他除名。
XX年初,吳明到勞動仲裁把酒店告了。經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離職了,工資也已經結清,跟酒店沒有勞動糾紛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書一看,原來吳明以酒店跟他簽訂的勞動契約在XX年11月30日才到期為由,稱他仍是酒店的員工,單位卻一直不讓他上崗,不給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難,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半個月過去了,吳明沒回來上班。單位負責人打他手機,他說父親病還沒好,想再請一段時間的假。經理讓人通知吳明,一個月內回來上班,否則算主動辭職。一個月後,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職工會上宣布將他除名。
XX年初,吳明到勞動仲裁把酒店告了。經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離職了,工資也已經結清,跟酒店沒有勞動糾紛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書一看,原來吳明以酒店跟他簽訂的勞動契約在XX年11月30日才到期為由,稱他仍是酒店的員工,單位卻一直不讓他上崗,不給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難,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案件三
某年7月,某物業公司招聘阿力為值班員。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後,公司把他派到下屬一個項目部去上班。
物業公司是每月15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阿力上班的地方離公司遠,每次都讓業務主管替他代領。2012年11月底,業務主管辭職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時連犯兩次錯誤,差點釀成事故,物業公司兩次下發違紀通知,但他均拒絕簽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勞動契約,到財務結算工資。當日,阿力沒領工資就離開了單位。此後,公司多次以電話、快遞形式通知他來領工資、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他都沒來。
半年後,物業公司接到勞動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原來,阿力已申請勞動仲裁,稱他從2012年7月入職到同年12月15日期間,單位一直未發放工資,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等總計3.5萬元。
工資已經按月支付了,就因為工資發放表上沒有阿力本人的簽字而成為被告,物業公司覺得很冤,但也只好委託律師應訴。
物業公司是每月15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阿力上班的地方離公司遠,每次都讓業務主管替他代領。2012年11月底,業務主管辭職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時連犯兩次錯誤,差點釀成事故,物業公司兩次下發違紀通知,但他均拒絕簽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勞動契約,到財務結算工資。當日,阿力沒領工資就離開了單位。此後,公司多次以電話、快遞形式通知他來領工資、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他都沒來。
半年後,物業公司接到勞動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原來,阿力已申請勞動仲裁,稱他從2012年7月入職到同年12月15日期間,單位一直未發放工資,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等總計3.5萬元。
工資已經按月支付了,就因為工資發放表上沒有阿力本人的簽字而成為被告,物業公司覺得很冤,但也只好委託律師應訴。
案件四
康貝商貿公司是一家經營食品的私營企業,某年6月招聘49歲的老孫為送貨工。簽訂勞動契約後,公司通知老孫交身份證為他辦理參保手續,他卻不交:“我一外地農民要什麼保險呀,說不定哪天就回家種地去了。上保險不但公司要交費,還得扣我的,不如別上了,你們直接給點錢算了。”
公司算了一下,給老孫繳納5種社會保險每個月最少也得幾百元,不如多給他200元工資划算,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皆大歡喜。春節前,老孫辭職回了老家。
上個月,老孫委託親屬找到商貿公司,稱單位沒給老孫繳納社會保險,影響他日後辦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進行補繳,要么支付2000元現金作補償,不然就向勞動監察舉報,到時不補也得補。公司諮詢後得知,補繳社保費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補償又擔心老孫再來找麻煩,單位不知如何是好。
公司算了一下,給老孫繳納5種社會保險每個月最少也得幾百元,不如多給他200元工資划算,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皆大歡喜。春節前,老孫辭職回了老家。
上個月,老孫委託親屬找到商貿公司,稱單位沒給老孫繳納社會保險,影響他日後辦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進行補繳,要么支付2000元現金作補償,不然就向勞動監察舉報,到時不補也得補。公司諮詢後得知,補繳社保費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補償又擔心老孫再來找麻煩,單位不知如何是好。
專家支招
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主任武麗君律師介紹,建築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較多,尤其是水暖、電工、油漆等這些崗位,長則工作幾個月,短則二三十天就結束了。對於臨時招聘來的職工,一些公司嫌麻煩就不跟他們簽訂勞動契約,或者當職工不願簽時單位也默認了,殊不知這種情況極易導致“職場碰瓷”的發生。
《勞動契約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要想避免有人拿這條法律“碰瓷”,首先要規範契約條款,該有的內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契約,不給“碰瓷”者留下不簽勞動契約的藉口。
其次,遇到職工拒簽勞動契約時,無論是什麼理由,用人單位都要按《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5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來處理,在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後將其辭退,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要牢記一點:不簽勞動契約,再優秀的勞動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則就有可能掉進“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武麗君律師告訴記者,入職一兩個月,等簽訂勞動契約後就藉口離開公司玩失蹤,幾個月後再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待崗生活費,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職場碰瓷”現象。用人單位要想杜絕這種“碰瓷”,需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比如規定職工離職幾天就視為曠工,曠工幾天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契約,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這一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進行公示。
二是對曠工、不辭而別、請假逾期不歸的職工,用人單位將其辭退時要履行法定程式。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契約的手續;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職工時,單位可以掛號信、快遞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親屬;仍然無法送達時,企業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認定公告30日後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並作出書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達職工。
另外,為了應對“職場碰瓷”族的惡意訴訟,用人單位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職工曠工、過期不歸的證據,以及被辭退職工“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解除勞動契約的掛號信、快遞存根、刊載公告的媒體材料、企業規定製度等,這樣可幫助用人單位打贏官司。
武麗君律師介紹,在工資條上作文章是近一兩年才出現的“職場碰瓷”現象,這主要發生在以現金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
工資發放形式主要有現金髮放、通過銀行轉賬兩種形式。《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契約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而沒有要求是直接發現金還是到銀行轉賬,所以,通過何種形式支付工資是企業的權利。
用現金髮放工資,單位要出具一份記載工資數額、發放時間的工資明細表,職工領錢時由本人當場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同時,還要向員工出具一張工資條。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但現實中無法避免會出現由他人代領工資的情況,所以,企業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無需職工簽字,銀行記錄就可以作為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認可。
武麗君律師介紹,《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單位和職工都有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但要為職工足額繳納,還要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的那部分費用。用現金代替社保費支付給職工,屬違法行為,康貝商貿公司為了貪圖利益而沒給老孫繳納社會保險,才因此遭遇了“職場碰瓷”。
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社保繳費標準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單位要想遠離“碰瓷”,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同時,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用人單位要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遇到老孫這種外地戶籍職工時,無論對方怎么要求,企業一定要堅持為其在單位所在地參保,不然職工一旦反悔,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還會因此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契約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要想避免有人拿這條法律“碰瓷”,首先要規範契約條款,該有的內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契約,不給“碰瓷”者留下不簽勞動契約的藉口。
其次,遇到職工拒簽勞動契約時,無論是什麼理由,用人單位都要按《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5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來處理,在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後將其辭退,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要牢記一點:不簽勞動契約,再優秀的勞動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則就有可能掉進“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武麗君律師告訴記者,入職一兩個月,等簽訂勞動契約後就藉口離開公司玩失蹤,幾個月後再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待崗生活費,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職場碰瓷”現象。用人單位要想杜絕這種“碰瓷”,需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比如規定職工離職幾天就視為曠工,曠工幾天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契約,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這一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進行公示。
二是對曠工、不辭而別、請假逾期不歸的職工,用人單位將其辭退時要履行法定程式。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契約的手續;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職工時,單位可以掛號信、快遞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親屬;仍然無法送達時,企業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認定公告30日後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並作出書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達職工。
另外,為了應對“職場碰瓷”族的惡意訴訟,用人單位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職工曠工、過期不歸的證據,以及被辭退職工“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解除勞動契約的掛號信、快遞存根、刊載公告的媒體材料、企業規定製度等,這樣可幫助用人單位打贏官司。
武麗君律師介紹,在工資條上作文章是近一兩年才出現的“職場碰瓷”現象,這主要發生在以現金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
工資發放形式主要有現金髮放、通過銀行轉賬兩種形式。《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契約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而沒有要求是直接發現金還是到銀行轉賬,所以,通過何種形式支付工資是企業的權利。
用現金髮放工資,單位要出具一份記載工資數額、發放時間的工資明細表,職工領錢時由本人當場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同時,還要向員工出具一張工資條。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但現實中無法避免會出現由他人代領工資的情況,所以,企業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無需職工簽字,銀行記錄就可以作為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認可。
武麗君律師介紹,《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單位和職工都有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但要為職工足額繳納,還要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的那部分費用。用現金代替社保費支付給職工,屬違法行為,康貝商貿公司為了貪圖利益而沒給老孫繳納社會保險,才因此遭遇了“職場碰瓷”。
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社保繳費標準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單位要想遠離“碰瓷”,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同時,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用人單位要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遇到老孫這種外地戶籍職工時,無論對方怎么要求,企業一定要堅持為其在單位所在地參保,不然職工一旦反悔,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還會因此支付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