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熱點百問

職務犯罪熱點百問

《職務犯罪熱點百問》是2014年10月河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宏民、龐克道、屈麗娜。

基本介紹

  • 書名:職務犯罪熱點百問
  • 作者:李宏民、龐克道、屈麗娜
  • 出版社:河北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0月
  • 頁數:334 頁
  • 定價:20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660797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是指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職務犯罪熱點百問》針對目前職務犯罪的特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及提問解淋鍵旬答的方式,來解釋什麼是職務犯罪、有什麼特點,如何預防等。

作者簡介

  設擊她踏李宏民,男,1956年生,漢族,河南鞏義人,大學學歷。2003年被評為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曾先後就職於中國檢察報社新聞部、《方圓》雜誌社、《檢察與審判》雜誌社、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和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檢察院,長期致力於法制新聞、職務犯罪預防、青少年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研究與實踐,先後出版有《法制新聞寫作漫談》《當前職務犯罪十大警示》《國家公務人員職務犯罪99問》等學術著作。
  
  龐克道,男,1977年生,漢族,河南登封人,研究生學歷。2005年畢業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現供職於鄭州成功財經學院,致力於法社會學研究與教學實踐,先後參與和主持省部級課題八項,發表十餘篇學術論文。
  
  屈麗娜,女,1978年生,漢族,河南登封人,研究生學歷。2004年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現供職於鄭州輕工業學院,致力於刑法學和犯罪學研究與教學,先後參與和主持省部級課題八項,發表十餘篇學術論文。

圖書目錄

一、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形式和主要特點
1.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形式有哪些?
2.為什麼串案窩案頻發?
3.為什麼工程土地領域成為犯罪的高發區?
4.金融領域犯罪呈現何種新動向?
5.財務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手段是什麼?
6.為何“一把手”犯罪比較突出?
7.官員容易陷入哪些法律誤區?
8.容易誘發職務犯罪的五大關口是什麼?
9.哪些部門和行業是職務犯罪的高發區?
10.目前瀆職侵權犯罪有哪些特點,刑法規定的瀆職侵權犯罪有哪些類型?
11.貪污賄賂犯罪對國家經濟安全有何危害?
12.懲治職務犯罪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13.近年來村官職務犯罪呈現什麼特點?
14.如何看待腐敗的家庭化?
15.節假日為什麼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時段?
16.經濟管理中哪些漏洞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17.如何深化體制改革,防止權力進入市場?
18.當前造成職務犯罪案件的社會心理因素有哪些?
19.當前懲治貪污、賄賂、挪用類職務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
二、如何認定新形勢下隱蔽性賄賂犯罪
(一)利用特定關係人的職務犯罪
20.利用特定關係人受賄如何認定?
21.親屬收錢官員辦事如何認定?
22.朋友充當受賄的“中介人”如何認定?
23.官員充當權力掮客從中受賄如何認定?
24.安排特定關係人在單位中吃空餉是否構成犯罪?
25.親屬背著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構成何種犯罪多愚?
26.區委書記幫助妻子低價購地為何被認定為索賄?
27.介紹賄賂罪有哪些危害,如何懲治?
(二)利用影響力職務犯罪
28.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9.什麼是斡旋受賄?
30.對利用“影響力”斡旋受賄如何懲治?
31.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2.在職時辦事,職後收受錢財是否為受賄?
3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特定關係人”除了近親屬、情婦(夫)之外還有哪些?
(三)交易式犯罪
34.如何看待市場經濟活動中的腐敗“潛規則”?
35.“不夜糠挨鞏送錢財送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36.法律對收受乾股型賄賂是如何規定的?
37.如何區分正當經遙市婆營與受賄?
38.如何區分朋友饋贈還是受賄?
39.如何區分勞動報酬還是受賄?
40.如何區分禮金還是賄金?
41.如何區分“借”還是受賄?
42.什麼是委託理財型受賄?
43.是合組擊體伙承包還是權力入股?
44.利用職務之便照顧親友做生意構成犯罪嗎?
45.中介為何成為腐敗的橋樑?
46.“收錢沒辦事”是否以受賄罪追究?
47.事後被動收受感謝費為何還要認定為受賄?
48.回扣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嗎?
49.用公款為個人駝奔遷購買保險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0.向請託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是否構成受賄?
51.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請託人“合作”開辦公司的行為?
52.技術諮詢服務時多要報酬是構成受賄罪還是貪污罪?
53.委託他人購買股票獲利能否認定為受賄?
54.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低價購買商品房、開發商低價出售高價返購,能否認定為受賄?
55.如何區分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和賭博活動?
56.在採購過程以單位名義收取回扣或“好處費”是否構成單位受賄罪?
57.如何認定合作辦公司或者以其他方式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
58.以“借用”為名收受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否構成受賄?
59.下撥資金時收受回扣能否認定單位受賄罪?
三、其他職務犯罪有哪些特點
60.什麼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61.如何理解貪污罪中“其他手段”?
62.挪而未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63.如何理解貪污罪和受賄罪中的“職務上的便利”?
23.官員充當權力掮客從中受賄如何認定?
24.安排特定關係人在單位中吃空餉是否構成犯罪?
25.親屬背著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構成何種犯罪?
26.區委書記幫助妻子低價購地為何被認定為索賄?
27.介紹賄賂罪有哪些危害,如何懲治?
(二)利用影響力職務犯罪
28.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9.什麼是斡旋受賄?
30.對利用“影響力”斡旋受賄如何懲治?
31.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2.在職時辦事,職後收受錢財是否為受賄?
3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特定關係人”除了近親屬、情婦(夫)之外還有哪些?
(三)交易式犯罪
34.如何看待市場經濟活動中的腐敗“潛規則”?
35.“不送錢財送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36.法律對收受乾股型賄賂是如何規定的?
37.如何區分正當經營與受賄?
38.如何區分朋友饋贈還是受賄?
39.如何區分勞動報酬還是受賄?
40.如何區分禮金還是賄金?
41.如何區分“借”還是受賄?
42.什麼是委託理財型受賄?
43.是合夥承包還是權力入股?
44.利用職務之便照顧親友做生意構成犯罪嗎?
45.中介為何成為腐敗的橋樑?
46.“收錢沒辦事”是否以受賄罪追究?
47.事後被動收受感謝費為何還要認定為受賄?
48.回扣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嗎?
49.用公款為個人購買保險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0.向請託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是否構成受賄?
51.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請託人“合作”開辦公司的行為?
52.技術諮詢服務時多要報酬是構成受賄罪還是貪污罪?
53.委託他人購買股票獲利能否認定為受賄?
54.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低價購買商品房、開發商低價出售高價返購,能否認定為受賄?
55.如何區分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和賭博活動?
56.在採購過程以單位名義收取回扣或“好處費”是否構成單位受賄罪?
57.如何認定合作辦公司或者以其他方式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
58.以“借用”為名收受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否構成受賄?
59.下撥資金時收受回扣能否認定單位受賄罪?
三、其他職務犯罪有哪些特點
60.什麼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61.如何理解貪污罪中“其他手段”?
62.挪而未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63.如何理解貪污罪和受賄罪中的“職務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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