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是“聲請羈押”的簡寫(可以理解應為“申押”)。申押,依據台灣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被告犯行重大,所犯刑罰最低應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立即羈押即有串證之虞的,由檢調機關向法院申請對嫌犯實施收押。 基本介紹 中文名:聲押全稱:“聲請羈押”理解應為:“申押”大陸:“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叫收押 法院在看檢調方的申請是否合乎收押的條件,合乎的,就作出裁定,正式收押。法院作出的收押它的叫法是“羈押禁見”,即隔離措施。 如果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申押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駁回申請”,嫌犯不能羈押。大陸不同。大陸的偵察機關就有權決定是否對嫌犯收押。名字當然有同有不同。比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叫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