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憲法綱要

聯邦德國憲法綱要

《聯邦德國憲法綱要》是康拉德·黑塞教授的名著。全書共分憲法,基本法的憲法秩序的基礎,構造形成之概要和憲法的保護等四個部分。內容包括:憲法的概念與特徵;憲法解釋;社會法治國家;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聯邦憲政法院等。

基本介紹

  • 書名:聯邦德國憲法綱要
  • 作者:(德)黑塞 著
  • 譯者: 李輝 譯 
  • ISBN:9787100054287 
  • 類別圖書 >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 頁數:648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12-01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在新版書中沒有變化的是過去版本中的那些基本觀點與基礎概念。儘管憲法中並非不存在矛盾衝突,但憲法必須被看作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中的國家組織法與公民基本權,不能作為互不相關的內容被彼此分立與割裂開來,正如——而且也不僅僅是——通過法學教育的發展所證實的,下面這種觀點很適合對於我們憲法秩序中的那些本質內容進行關註:即將這一秩序里整體與其各個分支部分之間的緊密的相互關聯性展現出來。由於現在有浩如煙際的大量新材料湧現,使得想要獲取一種必要的指南變得愈發困難,因此,只有對於這些材料的基礎內容與本質聯繫的認識,即對於那些最根本性的和反覆出現的“基本特徵”的了解,才使獲取這樣一個必要的指南具備了可能性。而這樣一個指南,不僅僅是進行業餘與專業性的研究討論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對實踐中的憲法法律與憲法政策問題的一個恰當的解決方案。除此之外,後文中還試圖對當今德國憲法中個別問題的發展現狀做一個既簡練又信實的闡釋,並且通過詳盡的提示使讀者能夠獲得更為廣泛的信息。

作者簡介

康拉德·黑塞教授於1919年1月29日出生在科尼斯堡,2005年3月15日卒於弗萊堡,他出生在一個受人尊敬的教授家庭,其父是當時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他的童年與少年歲月是在布萊斯勞度過的。康拉德·黑塞中學一畢業便直接應召服役參戰了,後來因為負傷才使他倖免於這場戰爭的災難。戰後,他在最短的時間內於哥廷根大學完成了法學學位的學習,其後便師從魯道夫·斯門德(Rudolf Smend)教授攻讀法學博士,其博士論文的題目是《平等原則》(參見《公法論叢》第109期,1984年,第174頁)。在獲得了博士學位之後,他繼續留在哥廷根大學的教會法研究所中,從事研究助理的工作,他撰寫的晉升教授論文的題目是:《在教會領域內由國家法院提供的法律保護》(發表於1955年)。在該論文發表後僅一年(1956年),他便接到了弗萊堡大學法律系的聘請,開始擔任弗萊堡大學的法學教授,儘管任職期間他還接到過慕尼黑大學與波恩大學法律系的聘請,但他始終留在弗萊堡大學任教。在弗萊堡大學任教期間他的著述甚豐,如《憲法的規範性效力》(1959年)、《中央集權的聯邦制國家》(1962年)、《在民主共同體之中的自由教會》(1964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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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名詞縮寫表
第一部分 憲法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章 憲法解釋
第三章 基本法與其效力範圍
第二部分 基本法的憲法秩序的基礎
第四章 概覽
第五章 民主制
第六章 社會法治國家
第七章 聯邦國家
第八章 民主制、社會法治國家與聯邦國家的配置
第三部分 構造形成之概要
第一篇 基本權
第九章 概念與特徵
第十章 基本權法律之形成、限制與保護
第十一章 基本權的效力與實踐的問題
第十二章 單項基本權
第二篇 諸項功能
第十三章 權力分立
第十四章 各項具體功能
第三篇 機關與許可權
第十五章 聯邦議會
第十六章 聯邦參議院
第十七章 聯邦政府
第十八章 聯邦總統
第十九章 聯邦憲政法院
第四部分 憲法的保護
第二十章 概覽
第二十一章 憲法破壞的排除與憲法修改的限制
第二十二章 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保障
第二十三章 立法緊急狀態與非常事態法(緊急狀態法)
基本法條款索引
術語名詞索引
譯者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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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就聯邦德國對中國的公法學影響來說,憲法和行政法目前是不成比例的。在行政法領域,主要由於中國政法大學高家偉教授的努力,中國至少已有了毛雷爾教授的《行政法學總論》和沃爾夫等著的《行政法》三卷本這兩種“大部頭”。但在憲法領域,德國的中文譯著卻還是一片空白。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主要是由學術和語言兩方面能力限制造成的。畢竟,近幾年國內耳熟能詳的是“馬伯里訴麥迪遜”,而不是“西南重組案”。而通達德文的法律學人——尤其是對憲法學有興趣和專長的——則必然少之又少。幾種原因匯合在一起,致使我們已經有美國憲法的譯著(譬如上下兩卷本的《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已經有德國行政法的譯著,但就是沒有德國憲法的譯著。德國憲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這種重要性不僅在於《基本法》是德國的最高法,而且還在於它對世界其他國家的重要影響以及它相對於美國憲法的對抗性與互補性。作為凱爾森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國《基本法》呈現出許多有別於美國憲法的大陸法系特點。在憲法審查的模式和方法、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平衡、憲法第三人效應的處理等問題上,德國憲政法院獨樹一幟、另闢蹊徑,開創了和美國頗為不同的憲政模式。經過1949年後半個多世紀的努力,德國憲政已發展成世界上和美國“分庭抗禮”的另一大主要憲政模式。事實上,對於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後起國家,德國的憲政經驗往往比美國更具有可借鑑性。沒有德國憲法的相關論著,我們的憲法學知識譜系必然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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