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履約
- 外文名:Joint Implementation
- 來源:《京都議定書》
- 特點:已開發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
聯合履約(JI,Joint Implementation)是指已開發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以下簡稱ERU),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以下簡稱 AAU)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