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學士學位

基本介紹

學位設定,學士教育,學位授予,

學位設定

2019年7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提出,設定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三種學士學位類型。檔案規定,對於校際之間正式開展的複合型人才聯合培養項目,可以採取聯合學士學位方式,推進優質資源共享,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

學士教育

穩妥推進跨校聯合人才培養。支持高校實施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發揮不同特色高校優勢,協同提升人才培養質量。該項目須報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該項目相關高校均應具有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通過高考招收學生。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不得低於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相關標準。實施高校要在充分論證基礎上籤署合作協定,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學生管理和服務。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得開展授予聯合學士學位工作。

學位授予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應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定,由合作高等學校共同制定聯合培養項目和實施方案,報合作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聯合培養項目所依託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聯合學士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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