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回顧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97年11月11日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第11條指出,諸如人的生殖性克隆等違背人類尊嚴的做法,是不應容許的,
又回顧其1998年12月9日第53/152號決議,其中認可《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認識到迅速發展的
生命科學的某些套用,可能引起人類尊嚴、人權和個人基本自由方面的倫理問題,
重申生命科學的套用應當旨在設法減少痛苦,以及增強個人乃至全人類的健康,
強調應當以保障對人權的尊重和造福全人類的方式來促進生命科學領域的科技進展,
注意到人的克隆可能對所涉及的人產生醫學、身體、心理和社會方面的嚴重危險,也認識到必須防止對婦女的剝削,
深信必須緊急防止人的克隆可能對人類尊嚴造成的危險,
鄭重宣告如下:
(a) 會員國應當考慮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套用生命科學方面充分保護人的生命;
(b) 會員國應當考慮禁止違背人類尊嚴和對人的生命的保護的一切形式的人的克隆;
(c) 會員國還應當考慮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套用可能違背人類尊嚴的遺傳工程技術;
(d) 會員國應當考慮採取措施防止在套用生命科學方面剝削婦女;
(e) 會員國應當考慮毫不延遲地通過並實施國內立法以落實上文(a)段至(d)段;
(f) 會員國也應當考慮在為包括生命科學在內的醫學研究籌措資金時考慮到尤其影響到開發中國家的愛滋病毒/愛滋病、結核病和瘧疾等緊迫的全球性問題。
內容解讀
該宣言旨在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的克隆,但無法律約束力。各國對幹細胞研究究竟是合乎醫學倫理還是對人類生命的破壞這個關鍵的問題還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中方認為,治療性克隆研究與生殖性克隆有著本質的不同,治療性克隆對於挽救人類生命,增進人類身體健康有廣闊前景和深厚潛力,如把握得當,可以造福人類。中方反對將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混為一談。很多科學家都指出,應該把生殖性克隆即培育複製人和治療性克隆即對
人類胚胎幹細胞的克隆研究進行區分。如果禁止治療性克隆,全球大約有1億的老年痴呆症、癌症、糖尿病和脊髓疾病患者將失去治癒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