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範圍
調查研究各國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發展趨勢,建立科學技術信息發布平台,幫助企業及時了解前沿科技狀況,促進企業科技進步;
2.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推動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換,最佳化企業產品結構,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建立國際科學技術發展聯盟,舉辦科學技術國際會議、論壇、國際博覽會,積極幫助聯盟成員單位爭取國際、國內科技支持,提高成員單位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知名度;
4.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標準,定期召開科技發展大會,表彰科技興國、科技興企、科技扶貧、科技創新等領域的集體和個人;
5.協助各國政府推動各行各業科學技術進步,做好科技扶貧、科技創新示範基地建設;
6.聯繫各國政府與民間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國際組織,建立戰略性緊密聯繫,整合技術、資金、市場優勢資源,共同推進科學技術發展和產業升級,促進科學技術更好地服務人類。
組織領導
組織副主席
余榮軍,男,安徽安慶人,江西工程學院客座教授。廣州市花都區政協委員,廣州市工商聯青年委員,民建廣州市工商聯青年委員,民建廣州市企業家聯誼會副主席,民建廣東省委青年工作委員,中社人文幹部培訓中心廣東基地主任,民建中央農村與農業工作委員會特邀委員,聯合國科學技術發展組織中國工作委員會副主席。
2016年3月24日,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廣州調研座談會議在廣州市香雪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舉行。余榮軍應邀參加了此次會議。
組織顧問
任長安:周恩來總理侄婿,周秉宜愛人,遼寧營口人,1945年6月1日出生,畢業於遼寧外語學院,曾在新華社國際部工作,後去日本留學。
李邦友:男,1963年4月出生。四川省廣安市岳池縣人。
武漢大學法學院畢業,博士學位,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法官,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合作導師。兼任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導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聯合國科學技術發展組織(簡稱“組織”),英文譯名:UNITED NATI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縮寫“UNSTDO”)
第二條 本組織是由致力於各國現代高新技術發展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金融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機構,遵守法律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組織立足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的精神,整合利用政府、社會和企業的資源,搭建政府與組織成員、組織成員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服務的功能,在落實政策、信息交流、推動合作、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並按照各國關於社團組織的有關要求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溝通合作及緊密聯繫,促進政產學研結合,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為社會發展和經濟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 組織總部設在美國,中國工作委員會設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 組織的工作範圍:
(一)對全球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戰略、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市場動態以及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各國政府制定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規劃決策提供建議;
(二)維護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向各國政府反映組織成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宣傳各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規、規定;建立信息平台,為高新技術企業實時通報最新科技產業發展、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考核、評估、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等信息,幫助企業及時掌握科技政策;
(四)組織調查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積極幫助成員爭取政策、資金支持,協助組織成員融資等;
(五)開展經驗交流、專題研討、技術交流合作、參觀考察、參展等活動,促使組織成員掌握行業最新科技發展動態,為組織成員提供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發展趨勢和知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經驗;
(六)聯繫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建立產學研合作平台和專家隊伍,為組織成員提供技術諮詢、技術診斷、新產品研發、解決技術難題,引進高新技術成果等工作,最佳化企業產品結構,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七)利用新聞媒體宣傳組織成員的技術進步與經營業績,擴大組織成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表彰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樹立組織成員高新技術企業形象;
(八)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相關科技中介活動,舉辦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組織成員企業市場競爭力;
(九)舉辦各種公益活動,推動科技扶貧減貧事業。
第三章 組織成員
第六條 組織成員為團體成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組織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擁護組織章程;
(二)願意為組織發展努力工作;
(三)在社會上具有良好聲譽和一定的影響力;
(四)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 加入組織的程式:
(一)提交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審定同意;
(三)由組織頒發成員證書。
第九條 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組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組織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組織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自由退出。
第十條 組織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組織的決議;
(二)維護組織合法權益;
(三)完成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管理費;
(五)向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組織成員退出組織時,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組織成員證書。
組織成員如果2年未交納管理費或不參加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組織成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組織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任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組織發展戰略規劃;
(五)決定組織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或成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幹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對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
(三)向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組織成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任免各機構負責人;
(七)主持組織日常工作;
(八)制定組織規章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日常管理職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在社會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影響力;
(二)自覺遵守組織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仍需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幹事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2/3以上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總幹事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組織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組織對外開展各種活動。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組織成員管理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組織成員管理費。
第三十條 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對為本組織工作出貢獻的專、兼職人員可以參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組織成員大會或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總幹事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總幹事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宗旨
宗旨是通過政、產、學、研相結合,推動
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換,提升生產力發展水平,為現代農業、工業、服務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