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環境基金

聯合國環境基金是根據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決議和第27屆聯合國大會第2997號決議,於1973年1月1日正式設立的、由各國自願捐助資金構成的、為聯合國環境規劃項目提供追加資金的國際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主要用於以下環境規劃項目:(1)區域或全球性環境監測、預測;(2)環境管理、調查、情報的交換與普及;(3)環境教育、訓練;(4)環境機關的支援;(5)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工業、技術開發的調査研究等。合國大會一項特殊的議事程式。在聯合國秘書長收到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者提出的請求後,於15天內召集舉行。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休會期間,遇有特殊情勢必須集會討論時,採取此項程式。參見“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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