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是1946年2月I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自每一會員國交存加入書之日起對該會員國開始生效。全文共九條。主要內容:(1)聯合國具有法人資格,有訂結契約、取得和處分動產及不動產以及從事訴訟的行為能力。(2)聯合國的會所不受侵犯。財產和免受搜査、徵用、沒收、侵奪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免除一切直接稅。公務郵件和其他公務通訊_不受檢査。有權使用密碼,信使、郵袋享有外交豁免與優遇。
(3)駐在聯合國主要和附屬機構和出席聯合國所召開的會議的各會員國代表以及負有聯合國使命的專家,人身不受逮捕、拘禁。私人行李免受扣押、免除關稅。文書和檔案不受侵犯。通訊自由。(4)聯合國官員和負有聯合國使命的專家因公務發表的口頭或書面的言論和所作的一切行為不受追訴,所得薪金和津貼免除捐稅;在國際情況危急時,享有與外交使節相同的回國便利。我國於1979年9月11日加入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