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70號決議,是安全理事會 2017 年 8 月 2 日第 8017 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370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370th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聯合國安理會第 2370(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7 年 8 月 2 日第 8017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2017 年 8 月 2 日第 8017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第 1267(1999)、1373(2001)、1844(2008)、1963(2010)、2129(2013)、2195(2014)、2220(2015)、2253(2015)、2322(2016)、2341(2017)和 2368(2017)號決議,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動機為何、在何時何地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繼續決心進一步推動全球消除這一禍害的全面努力取得更大成效,重申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族裔群體聯繫起來,強調指出各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各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一切義務,並應按照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採取此種措施,嚴重關切世界許多地區的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行為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重大傷亡,助長不穩定和不安全,並繼續破壞安全理事會履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首要責任的效力,強烈譴責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內的各類武器、軍事裝備、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系統)及其部件以及簡易爆炸裝置部件繼續流入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其附屬機構和相關團體、非法武裝團體和犯罪分子手中及其相互流通,鼓勵會員國防止和切斷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之間採購此類武器、系統和部件的網路,認識到非法轉讓、盜竊國家儲存和非法手工生產可能是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一個來源,會使恐怖主義團體能夠大幅提高其武裝能力,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全球使用簡易爆炸裝置發動恐怖主義襲擊的情況日益嚴重和頻繁,強調指出亟需防止非法武裝團體、恐怖主義分子和其他未經授權的收受方獲取、經手、資助、儲存、使用或謀取各類軍用或民用爆炸物以及可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的其他軍用或民用材料和部件,包括雷管、導爆索和化學品成分,並查明支持他們實施上述行為的網路,同時避免對這些材料的合法用途造成任何不適當的限制,強調指出遏止、削弱、孤立和化解恐怖主義威脅需要所有國家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積極參與和協作,並強調落實大會 2006 年 9 月 8 日第 60/288號決議所載《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及其後續審查的重要性,表示關切在全球化社會中,恐怖主義分子及其支持者越來越多地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特別是網際網路為恐怖主義行動提供便利,並用這些技術進行煽動、招募、資助或籌劃恐怖主義行動,再次促請會員國繼續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通過適當渠道和安排,分享有關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個人和實體、特別是其武器供應和物資支助來源的信息,以及有關持續開展的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包括特勤部門、安全機構、執法組織和刑事司法當局彼此合作的信息,肯定安理會授權實行的武器禁運在幫助取締恐怖主義分子的小武器和輕武器供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注意到各專家組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在其任務範圍內以及其他聯合國相關實體需要改善有關可能違反武器禁運行為的信息共享,重申其第 1373(2001)號決議,特別是其中關於所有國家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義團體招募成員和取締向恐怖主義分子供應武器的決定,重申必須全面執行第 2199(2015)、2253(2015)和 2368(2017)號決議,敦促所有國家包括有伊黎伊斯蘭國存在的國家,通過加強邊界安全等辦法,防止與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發生一切貿易、經濟和金融聯繫,認識到《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包括旨在實現小武器和輕武器庫存的有效實體安全和管理的各項措施,作為取締恐怖主義分子武器供應的一個重要手段所具有的價值,讚賞地注意到會員國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消除向恐怖主義分子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構成的威脅,並注意到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在支持此種努力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注意到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在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繼續與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海關組織)、聯合國裁軍事務廳(裁軍廳)、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協調開展反恐怖主義努力,特別是提供技術援助和開展能力建設,並與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以及所有其他聯合國機構協調開展反恐怖主義努力,鼓勵它們進一步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互動協作,確保對聯合國系統的反恐怖主義努力進行全面統籌協調,
1、重申其第 1373(2001)號決議的決定,要求所有國家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取締向恐怖主義分子供應武器,強調指出必須充分和有效執行相關決議,妥善處理與未執行決議有關的問題。
2、促請所有國家考慮加入有關國際和區域文書,以幫助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全面履行本國已加入的文書所規定的義務。
3. 重申打算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相關武器禁運監測機制,從而幫助確保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
4. 鼓勵會員國按照國際法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和制止可能造成違反安理會相關決議授權實行的武器禁運的活動。
5. 確認會員國需要按照國際法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特別是向恐怖主義分子非法販運問題,包括按照本國法律框架適當加強國家系統,以便收集和分析向恐怖主義分子非法販運此類武器的詳細數據,並考慮到《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制定可能缺失的適當法律、條例和行政程式,在本國管轄範圍內有效管制小武器和輕武器的生產、出口、進口,中介、轉讓或再轉讓,以防止向恐怖主義分子非法販運此類武器。
6. 敦促會員國在國家一級酌情採取以下措施,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a) 確保有能力對在知情情況下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武器者採取適當法律行動;(b) 確保小武器和輕武器庫存的適當實體安全與妥善管理;(c) 鼓勵實施小武器和輕武器標識和追蹤程式,以改善此類可通過非法販運提供給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的可追蹤性;(d) 酌情加強本國司法、執法和邊境管制能力,增強本國對武器販運網路的調查能力,以消除跨國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之間的聯繫。
7. 強調會員國必須根據國際法並依照國內法律框架,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向衝突地區的恐怖主義分子非法販運武器,並在這方面防止恐怖主義分子搶劫或獲取國家庫存中的小武器和輕武器,為此,強調指出必須協助這些區域的國家,使它們能夠監測和控制小武器和輕武器庫存,以防止恐怖主義分子獲取這些武器。
9. 敦促會員國充分執行《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和《國際追查文書》,以協助防止恐怖主義分子獲取小武器和輕武器,特別是在衝突和衝突後地區。
10. 促請會員國提高對簡易爆炸裝置威脅的認識,並加強防止和克服這種威脅的機構能力和資源,包括與私營部門合作。
11. 回顧安理會決定會員國應為防止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和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獲取、經手、儲存、使用或謀取各類爆炸物,不論是軍用、民用還是簡易爆炸物,以及可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或非常規武器的原材料和部件,包括(但不限於)化學品成分、雷管、導爆索或毒藥,還應採取適當措施,促使參與生產、銷售、供應、採購、移交和儲存這些材料的本國國民、受其管轄的人員和在其境內組建或受其管轄的實體提高警惕,包括發布良好做法,還鼓勵會員國為消除簡易爆炸裝置共享信息,建立夥伴關係,制定國家戰略和建立本國能力。
12. 鼓勵會員國在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簡易爆炸裝置方面,酌情與民間社會、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包括與業界代表加強合作和交流良好做法,包括提高認識。
13. 敦促會員國合作採取行動,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同時,防止恐怖主義分子通過信息和通信技術等途徑獲取武器,並強調指出在此努力中與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合作包括建立公私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14. 強調指出必須開展國際合作,以防止和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為此,鼓勵會員國根據其國際義務和國內法律框架,特別加強司法和執法合作。
15. 強調聯合國相關實體特別是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和附屬機構必須加強合作與協調,通過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等途徑,協助防止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人員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16. 指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在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繼續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酌情審查會員國在執行第 1373(2001)號決議過程中為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而進行的努力,以確定這一領域的良好做法、差距和脆弱性。
17. 在這方面,鼓勵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並鼓勵反恐怖主義辦公室繼續攜手努力,在取締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領域,協助開展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並提高認識,特別是加強與各國以及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對話,並與相關雙多邊技術援助提供方密切協作,包括共享信息。
18. 指示 1267/1989/2253 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以及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繼續重點報告,包括在其報告和最新情況通報中報告向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供應武器的威脅。
19. 鼓勵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與聯合國其他反恐怖主義機構,特別是反恐執行局,以及聯合國裁軍事務廳(裁軍廳)協調其各項努力,監測和應對向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供應武器造成的威脅。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聯合國安理會全票通過此決議,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