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32號決議》是2010年6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634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32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32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10年6月29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0年6月2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10/289),內附2010年5月25日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號、2008年7月18日第1824(2008)號、2008年12月19日第1855(2008)號、2009年7月7日第1878(2009)號和2009年12月16日第1901(2009)號決議,
尤其回顧安理會在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中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完成工作戰略報告(S/2010/259)中做出的國際法庭無法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評估和國際法庭面臨的各種障礙,並對此表示關注,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對失去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感到關切,申明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1901(2009)號決議中著重指出,它打算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所有審判法官的任期,並將所有抗訴法官的任期延至2012年12月企驗敬31日,如指派其端挨影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並請國際法庭庭長向安理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抗訴辨陵簽項時間表,包括會延長任期或調往抗訴分庭的法官的資料,
還回顧,根據經第1878(2009)號決議修正的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第3款,調到抗訴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應與在抗訴分庭任職的法官相同,
注意到拘請才,目前在國際法庭任職的一名常任法官和兩名審案法官將在了結各自的案件後在2010年底前離職,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提交的經更新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提交了檢察長關於肯亞在Felicien Kabuga一案中未予合作的報告,並注意到肯亞2010年6月18日在安全理事會會議上的發言和予以合作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必須審判已由國際法庭起訴踏請堡的人,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大湖地區各國,加強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為法庭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呼籲有關國家加緊努力,將Felicien Kabuga、Augustin Bizimana、Protais Mpiranya和其他已由國際法庭起訴的人繩之以法;
2. 注意到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秘書處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繼續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合作,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3.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抗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年諒鍵腿笑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穆罕默德·居內伊(土耳其)
- 安德列西亞·瓦斯(塞內加爾)
4.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擔定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查爾斯·麥可·丹尼斯·拜倫(聖基茨和尼維斯)
- 哈立達·拉希德·汗(巴基斯坦)
- 阿萊特·拉馬魯松(馬達加斯加)
- 威廉·塞庫萊(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巴赫季亞爾·圖茲穆哈梅多夫(俄羅斯聯邦)
5.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艾登·塞法·阿卡伊(土耳其)
- 弗洛朗斯·麗塔·阿雷(喀麥隆)
- 索洛米·巴隆吉·博薩(烏干達)
- 瓦格恩·約恩森(丹麥)
- 格貝道·古斯塔夫·卡姆(布吉納法索)
- 李·加庫伊加·穆索加(肯亞)
- 朴宣基(大韓民國)
- 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馬達加斯加)
- 埃米爾·弗朗西斯·肖特(加納)
6. 決定按本決議附屬檔案所述,修正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三;
7. 敦促國際法庭迅速完成其工作;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349次會議一致通過。
- 穆罕默德·居內伊(土耳其)
- 安德列西亞·瓦斯(塞內加爾)
4.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查爾斯·麥可·丹尼斯·拜倫(聖基茨和尼維斯)
- 哈立達·拉希德·汗(巴基斯坦)
- 阿萊特·拉馬魯松(馬達加斯加)
- 威廉·塞庫萊(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巴赫季亞爾·圖茲穆哈梅多夫(俄羅斯聯邦)
5.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艾登·塞法·阿卡伊(土耳其)
- 弗洛朗斯·麗塔·阿雷(喀麥隆)
- 索洛米·巴隆吉·博薩(烏干達)
- 瓦格恩·約恩森(丹麥)
- 格貝道·古斯塔夫·卡姆(布吉納法索)
- 李·加庫伊加·穆索加(肯亞)
- 朴宣基(大韓民國)
- 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馬達加斯加)
- 埃米爾·弗朗西斯·肖特(加納)
6. 決定按本決議附屬檔案所述,修正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三;
7. 敦促國際法庭迅速完成其工作;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349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