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1號決議》是2009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243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01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01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16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9年11月2日和2009年11月23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分別為S/2009/571和S/2009/601),其中分別附有2009年10月15日和2009年11月6日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號、2008年7月18日第1824(2008)號、2008年12月19日第1855(2008)號和2009年7月7日第1878(2009)號決議,
尤其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09/587)中提出的關於法庭無法在2010年內完成其所有工作的評估意見,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其第1878(2009)號決議中,將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的任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並決定2009年12月31日前根據國際法庭在執行《完成工作戰略》方面的進展情況,審查關於延長擔任抗訴分庭法官的國際法庭常任法官任期的問題;
深信延長第1855(2008)號決議給予秘書長的授權是明智之舉,以便在《國際法庭規約》規定的9名審案法官以外任命新的審案法官,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使國際法庭能夠儘快完成庭審並進行更多庭審,以實現《完成工作戰略》中的各項目標,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著重指出,安理會打算在2010年6月30日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所有審判法官的任期,並將所有抗訴法官的任期延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請國際法庭庭長向安理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包括將尋求延長任期或調往抗訴分庭的法官的資料;
2. 決定,為了讓國際法庭完成現有庭審並進行更多庭審,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有時可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1條第1款規定的9人上限,任何一段時間裡最多可達12人,但至遲應於2010年12月31日恢復到9人上限;
3. 決定,儘管埃里克·莫塞法官的任期於2009年12月31日屆滿,該法官仍應審吉他在任期屆滿前開始的“塞塔科案”;並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10年2月底之前審結該案;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24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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