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1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2號決議》是2010年2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6278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12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12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10年2月26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和聲明,特別是第1599(2005)號、第1677(2006)號、第1690(2006)號、第1703(2006)號、第1704(2006)號、第1745(2007)號、第1802(2008)號和第1867(2009)號決議,
欣見秘書長2010年2月12日的報告(S/2010/85),包括技術評估團定論和建議概覽,並欣見技術評估團與東帝汶當局和其他利益攸關方進行廣泛協商,
重申安理會全力致力於維護東帝汶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促進該國的長期穩定,
注意到政治和安全局勢的進一步改善導致普遍穩定,並再次呼籲東帝汶領導人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繼續開展和平對話,避免以暴力手段解決分歧,
欣見村級選舉於2009年10月圓滿完成,顯示東帝汶的民主政治進程取得的進展,
又欣見東帝汶政治領導人努力為所有政治派別創造機會,使它們能夠在攸關國家利益的問題上作出貢獻,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強調必須採取行動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在這方面確認司法系統面臨嚴重的資源限制,鼓勵東帝汶領導人繼續努力按照特別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追究嚴重刑事罪行的責任,包括追究2006年危機期間所犯嚴重刑事罪行的責任,並欣見東帝汶議會於2009年12月14日通過一項決議,
表示完全支持設立向國家議會報告的獨立機關——反腐敗委員會,欣見已任命委員會第一名專員,並鼓勵東帝汶進一步採取步驟,繼續增強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問責制和效率,
欣見東帝汶國家警察(國家警察)迄今恢復履行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的情況,並回顧其關於必須充分實施2006年12月1日東帝汶政府與聯東綜合團之間訂立的“恢復並維持東帝汶公共安全和協助國家警察及內政部改革、調整與重建的安排”的歷次聲明,
注意到若澤·拉莫斯·奧爾塔總統於2009年12月9日就東帝汶當局關於聯東綜合團警察今後在2010-2012年期間所起作用的意見發表的聲明,
表示完全支持國際安全部隊發揮作用,應東帝汶政府的請求協助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維持法治與穩定,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報告所述東帝汶人口中的高失業率和高貧窮率,在這方面欣見東帝汶政府已採取行動處理這些問題,特別是努力擬定《國家戰略發展計畫》,並強調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支持東帝汶的社會經濟發展,
回顧雖然東帝汶境內目前各種表現形式的挑戰屬於政治和體制性質,但貧窮和與之相關的種種匱乏也助長了這些挑戰,讚揚東帝汶的雙邊和多邊夥伴提供了寶貴援助,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體制能力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援助,並確認東帝汶的治理正在許多方面不斷向前發展,
欣見境內流離失所者收容營全部關閉,同時確認,就境內流離失所者完全重返社會而言,在確保返回和重新融入東帝汶社會的可持續性方面仍然存在種種挑戰,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關於保護平民的第1674 (2006)號和第1894 (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欣見聯東綜合團與其他聯合國夥伴開展合作,支持東帝汶政府努力制訂國家兩性平等政策和戰略,
確認聯東綜合團繼續在促進東帝汶和平、穩定與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表示讚賞聯東綜合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作出的各種努力,
1. 決定按目前核定編制,將聯東綜合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1年2月26日;
2. 敦促東帝汶所有各方,特別是政治領導人,繼續共同協作,參與政治對話,在該國鞏固和平、民主、法治、可持續社會經濟發展、人權保護方面的進步和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努力,通過包容各方的協作進程處理該國面臨的重大政治和與安全有關的問題,包括加強民主治理的文化;
3. 請聯東綜合團在其當前任務規定範圍內,在東帝汶政府發出請求的情況下,向市政選舉提供必要支助,並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這一進程;
4. 重申對東帝汶安全部門的審查與改革依然重要,特別是需要明確劃分東帝汶國防軍與國家警察的作用和職責,加強法律框架,強化這兩個安全機構的文職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並請聯東綜合團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開展這些努力;
5. 支持當前為使國家警察分階段恢復履行維持治安職責而開展的工作,其目的是確保國家警察達到秘書長2009年2月4日報告(S/2009/72)第21段所述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之間共同商定的標準,並請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繼續合作,根據共同商定的標準從速實施這一恢復進程;
6. 認可秘書長根據國家警察分階段恢復履行維持治安職責的進程來重新配置聯東綜合團的警察部分,包括將其縮編的意圖,並請秘書長在其下次報告中列入他對這一進程的審查結果;
7. 請聯東綜合團通過聯東綜合團警察部分的存在和為國家警察提供的支持繼續確保維持東帝汶的公共安全,包括國家警察完全重組之前的臨時執法和公共安全,並與各個夥伴合作,加緊努力協助國家警察的進一步培訓、輔導、體制建設和強化,以期提高其效力,包括社區警務的效力,同時解決婦女的特殊需要,並確認必須確保聯東綜合團人員具有適當的配置和履行這些任務的整套專業技能,而且可能需要文職專家以服務於上述目的;
8. 強調需要定期對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作必要的更新和使其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並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報告有關情況;
9. 重申持續努力追究責任和伸張正義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聯東綜合團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協助東帝汶政府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強調東帝汶政府必須執行聯合國特別調查委員會2006年報告(S/2006/822)、包括其中第225至第228段所載各項建議;
10. 強調必須考慮到獨立全面需求評估所提出的建議,通過實施東帝汶政府的法務部門戰略計畫,以協調一致的做法進行法務部門的改革,而且需要不斷增強東帝汶的自主性並加強國家履行司法職能的能力,包括對該國律師和法官進行培訓和使其專業化,並強調國際社會必須持續支持這個部門的能力建設和機構強化;
11. 請聯東綜合團繼續做出努力,並根據需要調整這些努力,以提高法務部門的效力,協助東帝汶政府採用調查委員會建議的程式;
12. 籲請聯東綜合團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努力協調捐助方在體制能力建設各領域的合作;
13. 確認《東帝汶國家復甦戰略》的重要性,尤其是對基礎設施、農村發展和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的重視,在這方面籲請聯東綜合團繼續與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各相關夥伴合作與協調,支持東帝汶政府和相關機構制訂減貧、改善教育、促進可持續生計和經濟成長的政策;
14. 鼓勵東帝汶政府進一步從建設和平的角度看待就業和增強能力等領域的工作,特別是注重農村地區和青年以及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注重農業部門;
15. 請聯東綜合團充分考慮將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所述兩性平等考慮因素作為貫穿其整個任務的事項,強調必須加強安全部門對婦女的具體需要作出的反應,又請秘書長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通報在整個聯東綜合團將兩性平等問題納入工作主流以及在涉及婦女和女孩境況的其他所有方面、特別是在需要保護她們免遭基於性別的暴力之害方面取得的進展,並詳細說明為保護婦女和女孩免遭此種暴力而採取的特別措施;
16.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東綜合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促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而且確保在發生牽涉其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時徹底追究責任;
17. 又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實地事態發展以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且不遲於2010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應列有本決議第6段所要求的內容,此外不遲於2011年1月26日提交另一份報告,其中應列有可能對聯東綜合團的任務和兵力進行的調整;
18. 重申有關中期戰略和基準的重要性,以便衡量及跟蹤東帝汶境內的進展和評估聯合國支助的水平和形式,同時不斷積極審查這些基準,強調東帝汶領導人和人民在此進程中自主掌握這一戰略的重要性;
1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27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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