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6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3號決議》是2009年1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068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63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63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9年1月16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733(1992)號、第751(1992)號、第1356(2001)號、第1425(2002)號、第1519(2003)號、第1725(2006)號、第1744(2007)號、第1772(2007)號、第1801(2008)號、第1811(2008)號、第1814(2008)號、第1831(2008)號和第1844(2008)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聲明,尤其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2007年12月19日(S/PRST/2007/49)和2008年9月4日(S/PRST/2008/33)的主席聲明,
重申對全面持久地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還重申《吉布地和平協定》是解決索馬里衝突的基礎,強調必須通過一個最終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體制,
欣見《吉布地和平協定》各簽署方於2008年11月25日商定的指導原則,特別是設立一個團結政府和一個包容各方的議會,
確認所有各方都需要為強化政治進程出力,呼籲《吉布地和平協定》的索馬里各簽署方履行該協定為其規定的義務,注意到各簽署方要求聯合國授權並部署一支國際穩定部隊,
歡迎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對實現索馬里持久和平與穩定的貢獻,表示讚賞烏干達和蒲隆地兩國政府在索馬里問題上的持續承諾,譴責任何針對非索特派團的敵對行為,並強調重建、訓練和保留索馬里安全部隊的重要性,
歡迎秘書長提議索馬里各方、聯合國、非索特派團和其他國際夥伴之間建立一種夥伴關係,以制定一個協助建立索馬里安全能力的方案,
重申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局勢的不斷惡化,呼籲所有會員國回響當前和未來的人道主義联合呼籲,提供捐助,
確認在目前索馬里境內持續不斷的衝突中發生了針對平民的嚴重罪行,重申必須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注意到非洲聯盟分別於2008年12月10日和2008年12月22日發表的聲明和5點公報,其中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籲請在索馬里境內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之前,派駐一支臨時穩定部隊,以接替非索特派團,為該國的長期穩定和重建提供支持,
認定索馬里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非洲聯盟決定,非索特派團將繼續駐留索馬里至2009年3月16日,請非洲聯盟繼續在索馬里部署非索特派團,並加強這一部署,以幫助使非索特派團的兵力達到最初核定人數8000人,從而使該特派團具備更強的能力來執行其任務,保護摩加迪沙的關鍵設施,包括機場、海港和其他戰略要地;
2.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在索馬里維持一個特派團,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多為期六個月,該特派團有權為執行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所述任務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尤其強調非索特派團有權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並在其能力和現有任務授權範圍內應要求幫助創造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所需的必要安全條件;
3. 呼籲索馬里各方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維護《吉布地和平協定》的各項原則,停止敵對行動,毫不拖延地確保人道主義援助暢行無阻地送達索馬里人民,終止一切武裝對抗行為,就永久停火機制達成協定,並訴諸聯合安全委員會解決在軍事問題上出現的爭端;請秘書長就如何改善《吉布地和平協定》的執行,包括關於舉行一次有地方、區域和國際行為體參加的國際和平會議的備選方案,提出報告;
4. 表示打算在索馬里設立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作為非索特派團的接替部隊,但需安全理事會至遲於2009年6月1日作出進一步決定;
5. 請秘書長至遲於2009年4月15日提出一份關於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報告,其中載述索馬里局勢的各種發展、全面部署和加強非索特派團以便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過渡方面的進展、政治進程的進展以及當地的安全條件,從而在安全理事會作出上文第4段所述決定之前提出他的評估意見供參考,便於快速進行部署;
6. 又請秘書長在這份報告中提出關於此一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任務授權的建議,其中應考慮到擬在摩加迪沙及其周圍地區執行的下列任務:
(a) 為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並使人道主義救援更加便捷,包括保障重要人道主義基礎設施安全以及與《吉布地和平協定》及其後相關協定的所有簽署方保持聯繫,此外協助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兒童和其他受影響人員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b) 協助保障政治進程參與者的行動自由、通行安全和人身保護,為重要的政治基礎設施提供安全保障,保護並協助未來的團結政府各機構,幫助它們履行其各自職能;
(c) 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監督依照《吉布地和平協定》停止敵對行動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後一切停火安排和經聯合安全委員會商定的聯合安全安排的執行情況,與聯合安全委員會聯絡並為其履行各項職能,包括為調查違反停火行為,提供技術協助,並且向監察組提供一切相關信息,為監察非法武器販運行為提供支持;
(d) 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為其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特派團提供保護;
(e) 協同區域和國際捐助夥伴及其他各方,協助切實重建、訓練和保留包容各方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包括軍隊、警察和司法隊伍;
7. 確認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和第12段的規定仍然適用;
8. 請秘書長設立一個信託基金,以便為非索特派團提供財政支持,直到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部署到位,並協助重建、訓練和保留第1744(2007)號決議第4段(c)所規定的包容各方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又請秘書長儘早舉辦一次捐助方會議,以便為這一信託基金募集捐款;還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協商,向這個信託基金提交預算請求;呼籲會員國向信託基金捐款,並指出,信託基金的存在並不排除為支助非索特派團而訂立直接雙邊安排;
9. 強調需要創造條件,使秘書長特別代表能夠繼續在政治進程上取得進展;
10. 歡迎秘書長2008年12月19日關於加強非索特派團的信(S/2008/804)中所載的建議;回顧安全理事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而且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合作能夠改善集體安全;還回顧安理會在其第1772(2007)號決議中要求為可能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以接替非索特派團進行規劃,並在其第1744(2007)號決議中注意到,非索特派團的作用是協助進入初步穩定階段,它有可能逐步轉變為一個聯合國行動;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提議在聯合國衣索比亞和厄利垂亞特派團(埃厄特派團)清理結束後立即轉讓資產,以實物來加強非索特派團;請秘書長為了便於非索特派團部隊併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向非索特派團提供一攬子聯合國後勤支助,其中包括秘書長所提建議(S/2008/804)第7和第8段中述及的設備與服務,但不包括向非索特派團調撥資金,直至2009年6月1日為止,或直至作出上文第4段所述決定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1. 請秘書長監督提供上文第10段所述的援助;還請秘書長不遲於1月30日報告所提供的確切設備和服務,此後每隔3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這些物品和服務的部署進展;
12. 請非索特派團確保聯合國依照本決議提供的所有設備和服務均透明而有效地用於既定目的;還請非索特派團按照擬在聯合國與非洲聯盟之間一項《諒解備忘錄》中詳訂的方式,以適當的內部管制程式為基礎,向秘書長報告此類設備和服務的使用情況;
13. 請秘書長為組建非洲聯盟部隊的努力提供支持,繼續通過秘書處駐亞的斯亞貝巴規劃小組支助非洲聯盟的規劃和部署籌備工作,並與非洲聯盟密切合作,繼續規劃組建部隊及訂立後勤、行政、財務和其他必要安排,以便從非索特派團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過渡;
14. 呼籲會員國向非索特派團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鼓勵會員國為此與非洲聯盟、聯合國、部隊派遣國和其他捐助方密切合作;
15. 呼籲所有各方全面配合非索特派團的部署和行動,尤其是保證非洲聯盟和聯合國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索馬里全境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並全面履行其根據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在內的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
16. 請秘書長通過其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協調聯合國系統在索馬里境內的所有活動,為在索馬里境內建立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努力提供斡旋和政治支持,並動員國際社會提供各種資源和支助以促成索馬里的近期恢復和長期經濟發展;決定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應繼續通過執行《吉布地和平協定》,促進索馬里的持久和平與穩定,並且幫助協調國際上對這些努力的支持;請秘書長立即為在索馬里境內部署聯合國辦事處和機構進行應急規劃;
17. 要求該區域各國不要採取任何可能加劇索馬里或非洲之角區域不穩定的行動,並重申打算採取措施打擊那些企圖阻擋或妨礙和平政治進程者、或以武力對政治進程的參與者進行威脅者、或破壞索馬里或該區域穩定者;
18. 呼籲會員國回響當前和未來的人道主義联合呼籲,提供捐助;
19.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強調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和各武裝團體均有責任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採取適當步驟,保護該國境內的平民,尤其是避免在居民區濫用或過度使用武力;
20. 重申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539(2004)號和第1612(2005)號決議,並回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後來所作的關於索馬里境內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AC.51/2007/14);
21. 呼籲索馬里各方在成立聯合過渡安全部隊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該部隊最終將承擔在索馬里境內提供安全保障的全部責任;
22. 請秘書長從速告知他已實施哪些計畫,以協助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再次解放聯盟(索再解放聯盟)通過負責索馬里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酌情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署)、其他國際捐助方、會員國和非索特派團一道制訂並協調執行一套有關指揮與控制、培訓及設備的連貫一致戰略和計畫,以便按照其2008年12月19日信(S/2008/804)中的構想並按照過渡聯邦政府/索再解放聯盟聯合安全委員會的建議,建立索馬里的聯合過渡安全部隊和警察,使其編制達到預期的大約15000人,同時也告知有關法治和懲教設施以及索馬里各方所確定的其他關鍵領域的情況;此外呼籲會員國為這一攬子計畫出力;
23. 呼籲會員國按照秘書長2008年12月19日信(S/2008/804)中的想法,支持加強並建設索馬里政府在聯邦、州和地方一級的能力,特別是在體制發展、人力資源開發、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進程以及幫助提供服務等方面;
24. 歡迎秘書長2008年12月19日建議(S/2008/804)在聯索政治處內設立一個專門單位,這個單位將配備警務和軍事培訓以及未來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活動及安全部門改革活動規劃方面的知識專長,並設有法治和懲戒部門;
2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06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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